確認事實勞動關系代理詞是什么
勞動者在進行確認勞動關系的仲裁時,可以委托律師代理。律師的代理詞對于能否勝訴十分重要。因為它關乎到我們的這整個案件能否順利解決,挽回損失的必要條件。
一、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代理詞是什么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代理詞一般是由訴訟代理人書寫。確認勞動關系的代理詞包括了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證據。一份好的代理詞能夠在訴訟中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確認勞動關系代理詞范文
尊敬的審判長:
xxx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特指派我擔任xxx等八人訴xxx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的委托代理人,根據剛才的庭審調查及本代理人掌握的事實、證據結合相關法律依據,本代理人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以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業務的組成部份。
本案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完全符合上述的情形。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二)、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申請人提供了以下三組證據:工友的證言、工傷保險經辦中心的證明材料、工作證。這三組證據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綜上所述,本律師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被訴人關于與申請人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辯解不能成立。因此,特請求仲裁庭依法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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