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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到了公司不給轉正怎么辦 試用期到了公司不給轉正怎么辦理
日期:2023-02-14 11:32:50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試用期到了公司不給轉正怎么辦?  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怎么辦  有的單位在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解除勞動關系,有的單位一直裝糊涂試用期過了也不給轉正。許多勞動者遇到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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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怎么辦

      有的單位在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解除勞動關系,有的單位一直裝糊涂試用期過了也不給轉正。許多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況也只能無可奈何,今天我們就來說說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怎么辦,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試用期到了公司不給轉正怎么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實際工作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即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勞動法條款的約束,而試用期到期后,這些條款的約束力就將自動回復,而并非需要履行諸如“轉正”的手續以確認員工的身份。《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已經取代了所謂臨時工轉正為正式工傳統概念。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初并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首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合同期內,而非獨立于合同期,所謂試用合格后“轉正”的做法實際是企圖規避試用期間的義務。事實上,自勞動者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下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因此,如果試用期內工資低于相同崗位其他職工的工資,則應補足差額。

      綜上所述,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并相應支付勞動報酬,對于不愿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試用期間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好的,雙方簽字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試用期過了單位仍不給勞動者轉正的話,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那么在試用期內,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呢?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請看下面專業律師的解答。

      《勞動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勞動者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知識懂的太少,特別是在試用期,很多人都不知道試用期該不該簽訂勞動合同。其實,在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師為您全面介紹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希望對您有幫助。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互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互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筻l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過一個月的部分支付雙倍的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己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求勞動合同。

      希望閱讀了以上內容對您了解試用期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免費咨詢專業律師。

      

      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可以向用人單位辭職。但現實中總會遇到那種以各種理由不讓你走的用人單位。今天小編就將為大家詳細介紹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歡迎大家瀏覽!

      試用期辭職公司不讓走怎么辦:

      網友提問:

      我在現在的公司干了兩個月了,規定的是試用期三個月,但現在我覺得這份工作并不適合我,我不想干了,想辭職,也給公司提交了辭職申請,但是公司以未滿試用期為由不讓我離職,如果我強行離職就不給我發工資,遇到這種情況我該怎么辦?

      律師解答:

      您好,試用期是可以辭職的,只要您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并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您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您試用期應得的工資。如果在您提出離職申請后,公司不讓您走,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

      試用期辭職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法對試用期辭職有哪些規定

      試用期是每一個勞動者踏入企業必不可少的一個階段,但我國部分企業對試用期的.一些法律規定并不重視,經常做出拒絕員工試用期辭職、員工試用期辭職不給工資及其他違法行為。那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有哪些呢?勞動者可以利用哪些法律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勞動法試用期辭職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手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有一定手續的,不能隨意的說解除就解除,即使在試用期也是要履行相應手續的。那么,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履行哪些手續?小編為您整理編輯本篇文章,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根據上述規定,信訪人魏宗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了試用期是合法的。

      二、勞動合同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憑證,應一式二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勞動合同簽訂后,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交由勞動者留存一份。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第三條“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是合法的;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的規定,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且不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同時還應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一)款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原勞動部《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5]264號)第三條的規定,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一)規定向職工索賠。

      試用期辭職流程及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察期,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考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現企業不適合自己,想要辭職,那試用期辭職流程是怎樣的,工資又怎么算呢?下面由小編為您帶來“試用期辭職流程及工資怎么算”一文。

      試用期辭職—流程: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試用員工只要提前三日向公司提出書面告知即可解除勞動關系。下面是試用期辭職的具體流程:

      試用期辭職,提前3天遞交一份書面辭職申請,落款日期為當日,申請離職日期為落款日期后的第4天,即可是辦理正常辭職手續,工資照常按你的出勤天數發放。第4天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要有書面的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包括物品交接等)。如果個人檔案在公司的,需要在第四天同時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么算:

      試用期辭職工資規定:

      第一,在試用期辭職,公司原則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資的,除非你在職期間給公司造成了什么財產損失,正常情況下,試用期辭職應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門,工資在離職那天當面結清;

      第二,在公司常規發薪之日再發放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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