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董事長崗位職責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首腦,負責召集股東會和董事會,下面就讓小編給你介紹國企董事長崗位職責,歡迎閱讀!
國企董事長崗位職責
1、董事長的產生及權責
董事長是公司董事會的首腦,負責召集股東會和董事會,組織公司的決策工作及決策的執行,從法律性質上講,董事長是公司權力機構的核心,主持公司決策機構的運轉,行使實質的權力。其行為應對公司股東負責,董事長與公司之間并非聘任關系,而是委任關系,所任職公司不能決定董事長去留,董事長產生的一般方式是 a、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選舉董事長;b、股東委派董事,董事會選舉;c、依據股東的意志直接委派最終體現于公司章程的規定當中,而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是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的產生不適用選舉制度,而是采用任命方式;而國有控股公司、參股公司董事長的產生采取委派的方式。
關于董事長的職責通常公司章程中進行了原則性的表述,而不像總經理的職責直接在相關法律當中就有明確的規定,這也并不意味著法律的這種規定并不意味著總經理的權力是法定的,而董事長的權力是不確定的,更不意味著總經理的權力比董事長大,實際上從職權角度而言,董事長與總經理的各自職權是屬于兩個不同的范疇,所以很難放在一起加以比較,但就兩者之間職責權限的區別,我們可以做如下分析:
(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長最集中的職(權)責是主持股東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這意味著董事長是公司權力機構的核心,主持公司決策機構的運轉,行使實質的權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董事長并沒有獨立的、專屬的決策權利,而是作為董事會的一名成員,享有相應的決定或否決的決策投票權,但從實際運行情況看,董事長作為股東會、董事會的或召集或主持方,對涉及公司的重大決策,往往擁有主導權。
(2)《公司法》并不排斥股東會或董事會對董事長的特別授權,有一些公司章程會賦予公司董事長專屬的決定權,或者約定在董事會形成不了一致意見時,由董事長行使決定權或否決權。但國有公司在章程中做出這種安排的情況卻比較少。
(3)在公司的決策機構里,股東會的表決采用權益比例的方式,董事會的表決則采用一人一票的方式,公司董事長通常也是公司控股股東的代表,所以在公司決策機制中,董事長在股東會或董事會中均有條件體現其意志。
2、董事長與總經理職責不同
首先、《公司法》以列舉方式規定了公司經理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治理機構中的地位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法人人格的代表,在法律上具備代表公司實施行為的資格和權利,從代理關系上講,法定代表人無需另行授權即具有代理公司法人行為的權利,而非法定代表人代理公司實施有關行為時,往往需要授權,如未取得授權,也是一種表見代理,具備法律規定的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在很多情況下,例如簽署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辦理相關工商手續,相關行政手續時,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是必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治理結構的一個環節,也不是公司的一個獨立職位,在法人制度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總經理的另一種身份,誰擔任法定代表人,誰就擁有這種法定身份,這種法定身份的職權體現在:
(1)法定代表人具有代表公司實施民事行為的當然資格和法定權利,無須另行授權。
(2)公司實施一些特定的民事行為、行政行為,比如簽署貸款合同、擔保合同、辦理相關工商手續及其他行政手續時,會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字,其他未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沒有簽字的權利。
(3)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必然承擔公司相關行為的責任。
國企董事長、總經理與非國有公司同類高管權責的區別
1、作為市場主體,國企和非國企在行政管治方面存在著本質區別,非國企在行政管治上接近于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國企在很多方面沒有前述自由,而受到行政法規,尤其是國有資產管理方面規范的嚴格約束。所以國企治理不僅要遵守適用于非國企的大多數企業行為規范,并且還要遵守專屬于國企的各種行為規范。
2、非國企高管行使的權利是一種私權利,國企高管行使的職權是一種公權利,國企高管更接近于官員。
3、國企高管在其職位上的個人行為,不僅要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一般公司高管的行為規范,更要遵守《國有資產法》及國有資產管理體系法規規定的更嚴格的行為規范,自由意志比較小。
4、國企高管的職務風險遠高于非國企高管,例如《刑法》中規定的職務犯罪,國企高管的職務犯罪種類遠多于非國企,量刑也重于非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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