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的認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在勞動人事實踐中,很多企業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在勞動法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不以訂立熟么勞動合同為前提,而是以開始事實上的用過為判定標準。當出現糾紛時,就需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那么如何認定勞動關系呢?將在本文中為您詳細介紹。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實踐中事實勞動關系分為兩種:
一種是自始即無合同類,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即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二是合同到期未續簽嘞,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本來有勞動合同,但該期勞動合同到期后未即使續簽也未明確終止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
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要件有三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主體適格;
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三是勞動者提供報酬性業務勞動。
認定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3、 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為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
本文主要介紹了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情形下如何證明勞動關系存在,希望本文提供的內容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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