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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員工行為管理方法有哪些內容 銀行員工行為管理方法有哪些方面
日期:2023-02-22 23:38:27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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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員工行為管理方法有哪些

      銀行員工行為管理方法

      第一條 為規范**省農村信用社員工行為,強化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維護正常經營管理秩序,保障**省農村信用社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保障穩健經營,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省農村信用社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農村信用社是指省聯社及其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市聯社及其內設機構,縣級行社(含縣級聯社、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下同)及其內設機構、營業部,基層信用社及其所屬機構網點。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違反規章制度行為是指信用社系統干部員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以及信用社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操作規程和工作紀律的行為(以下簡稱違規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農村信用社所有合同制員工及在編在崗員工(以下簡稱信用社員工)。

      已與信用社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后期發現并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涉嫌違法的,按照有關移送和處理規定,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離、退休人員,經查實在信用社工作期間有違規行為,根據本辦法進行處理,涉及損失賠償的,將按國家有關法律依法追索。

      人事檔案關系不在信用社的員工(含編外用工),應當按照本辦法,以經濟處罰或勸退的方式進行處理,一般不適用辦法有關紀律處分的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有關責任人員,是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事實發生負有責任的員工,包括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其中,間接責任人分為機構經營管理責任人、其他間接責任人。(一)直接責任人:因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違規違紀行為以及引發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違規違紀人員。(二)間接責任人: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有效制約或防范違規違紀行為,對造成的風險、不良后果起間接作用的違規違紀人員。具體劃分為:(1)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人員,一般為理事長、董事長、主任(行長、總經理)。(2)分管負責人:指在高級管理人員工作分工中,對發生違規問題風險的崗位、環節、領域或業務直接分工管理的高管人員,一般為副主任、副行長或副總經理。(3)相關負責人:指在高級管理人員工作分工中,分管與直接發生違規行為的崗位、環節、領域或業務等相關聯、相制約工作,對造成風險或不良后果負連帶管理責任的高管人員,一般為副主任、副行長或副總經理,以及承擔檢查監督職責的監事長等。(4)其他間接責任人:因故意、過失或不盡職,對應制約、管理或監督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或者知情不報,對違規違紀行為以及產生的不良后果負間接責任的其他工作人員,一般為中層管理人員和普通員工。

      第五條 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原則:

      (一)信用社任何員工有違規行為,在適用本辦法上一律平等;

      (二)對違規責任人員的處理,要與違規事實和責任輕重相適應;

      (三)國家法律、法規、金融規章對違規行為處理有特別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信用社員工違規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銀行員工行為管理制度

      行員工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分行考勤管理,嚴肅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樹立精簡、勤政、務實的銀行形象,根據總行員工考勤制度規定,結合分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分行工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和脫崗。

      第三條 分行營業部、各部室員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長領導下,由分行人力資源部負責;各支行員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長負責。

      第四條 分行員工應嚴格遵守考勤制度。員工考勤結果與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及獎勵掛鉤。

      第二章 考勤內容

      第五條 分行考勤內容,包括在勤、加班、請假、遲到、早退、曠工。

      第六條 在勤。分行員工準時到達、準時離開工作崗位,即為在勤。

      員工在下列情況下視同在勤:

      (一)由領導派其到外地出差、開會或經領導批準在城區范圍內辦公事,不能按時在分行上下班。

      (二)經批準脫產、半脫產學習培訓或從事其它公務活動的。

      第七條 遲到。員工未按時上班按遲到記錄

      員工遲到半小時以內者,按遲到1次處理;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者,按遲到2次處理;超過1小時者,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八條 早退。員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記錄。員工提前半小時內下班按早退1次記錄;提前下班超過半小時不足1小時,按早退2次處理;提前1小時以上下班,按曠工半天處理。

      第九條 脫崗。分行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未請假或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為脫崗。脫崗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 加班。因特殊情況,員工需要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第十一條 請假。員工因處理私事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后,未在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稱為請假。

      第十二條 曠工。員工未經批準在正常工作時間不在勤,稱為曠工。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三條 分行公休假包括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工傷假。員

      工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

      (一)節假日: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國慶(3天)、春節(3天)等法定休假日,參照政府規定執行。

      (二)事假。員工因處理個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經批準請假,稱為事假。

      下列情況經行、部室負責人批準,可不計為事假:

      1、女員工有一周歲以下嬰兒,占用工作時間哺乳,每天累計不超過1小時。

      2、為子女開家長會有學校通知,每學期累計不超過4小時。

      3、帶10歲以下子女打預防針、體檢,有兒童保健部門通知,每半年累計不超過2小時。

      (三)病假。指員工因病需要治療或休息,經醫院證明和領導批準的請假,稱為病假。病假應有醫療機構病休診斷證明,并經主管領導批準。

      (四)婚假。指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有關法律手續后結婚的員工,按規定享受的休假。假期一般為3天,晚婚者為10天(男25歲,女23歲)。對方工作單位在外地,員工需要到對方所在地結婚的,可給予往返路程假,超過假期規定的按事假處理。子女結婚可請假一天。

      (五)喪假。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后,按規定給予員工處理喪事的假期。直系親屬死亡,可請喪假3天,前往外地辦理喪事時,可給予往返路程假,超過假期規定時間按事假處理。

      (六)產假。符合國家《婚姻法》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員工產假為90天(含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女員工可享受產假120天(含法定產假90天)。男員工因配偶計劃內生育的,可休看護假。看護假一般為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看護假7天。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員工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經醫院證明,給予42天的產假。

      (七)探親假。指同父母、配偶分居兩地的員工,按國家規定去外地探望父母或配偶的假期。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原則上一次用完,但最多兩次用完。只報銷往返1次路費。員工因工作不能請探親假的,可以動員配偶來單位探望本人。對于配偶往返路費,單位予以報銷。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準假的,可2年探望一次,假期為45天。往返路費由單位予以報銷。己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予探親假1次,假期為20天。分行 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從第二年起,經領導批準即可探親。往返路費由單位予以報銷。員工探親時,可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八)年休假。本行工齡滿5年的正式員工可享受年休假。

      工齡滿5年不滿10年,每年可休假7天;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每年可休假10天;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每年可休假14天;工齡滿3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0天。

      第十四條 各種假期均按實際日歷天數連續計算。

      第十五條 分行員工請假,需填寫《員工請假單》,注明事由,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員工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由請假人所在行、部留存,一份交人力資源部存檔,作為考核的依據。假期期滿需續假時,仍須填寫《員工請假單》,辦理續假手續。

      第十六條 假期審批權限:

      (一)分行部室總經理(含同級職務)請假,報分行行長審批;

      (二)部室副總經理(含同級職務)請假3天以內者,由總經理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行領導審批;3天以上者,報分行行長審批,并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三)其他員工請假3天以內者,由部室總經理審批;3天以上者,經部室領導同意后,報分管行領導批準,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四)支行員工請假,請假3天以內者,由支行行長審批;3天以上至15天(含)以內者,經支行行長批準后,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超過15天以上者,經支行行長簽字確認,報分行人力資源部審批;超過一個月者,經支行確認,分行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分行行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 凡請假者,假滿后必須按時到崗,如在人力資源部備案者需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銷假。到崗不銷假者,視同超假對待;假滿后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崗的,應向準假人和人力資源部負責人說明原因,電話續假,并在返回單位后補辦超假手續。否則,超假天數按曠工對待。

      第十八條 請、銷假手續均由本人親手辦理。如遇突發疾病或突發事件未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者,可委托他人代理或事后補辦,但必須充分說明理由。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九條 全分行實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分行各部室全體員工上午上班與下午上班均要打卡。各支行、分行營業部應嚴格建立考勤記錄,備案審查。

      第二十條 考勤打卡必須由員工本人履行,任何人不得請他人代為打卡或代他人打卡。

      第二十一條 員工上、下班未打卡又不能提供合理理由或證明的,按照曠工半天處理。員工漏打卡或因公出境、出差、市內公務等不能正常出勤時,本人應于次日填寫《員工考勤說明單》,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丟失考勤卡應及時向人力資源部申請補辦。 新到分行工作人員和遺失考勤卡的人員,在領取(補辦)考勤卡以前,由分行人力資源部負責考勤登記。

      第二十三條 分行人力資源部應按月向各部室反饋考勤情況,部室負責人確認后簽字。部室對考勤數據有疑問的,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查詢、確認。各支行要重視考勤工作,認真做好病事假記錄、統計工作,并將考勤情況按季度準時報送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員工遲到一次給予50元經濟處罰,早退1次給予100元經濟處罰。

      第二十五條 員工代打卡的,一經發現給予當事人雙方100元處罰,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員工按規定享受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探親假和公休假的,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全額發放,績效工資和年度獎勵酌情按不同比例發放,原則上產假按60%;護理假、婚假、喪假、探親假按85%;公休假按100%發放。

      員工當月病假超過三天(不含)、事假超過一天(不含)的,按實際請假天數與應出勤天數的比例扣發崗位工資和年度獎勵工資,其中,當年病假累計超過6個月、事假累計超過10天但不滿30天者停發其崗位、績效工資和年度獎勵工資;當年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30天者免職或解雇。

      第二十七條 員工加班必須經所在行、部負責人同意,并事前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加班原則上由支行、部室安排輪休,不再領取加班費;不能輪休的,經分行領導批準按規定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加班后因工作原因不能輪休,又未領取加班工資的,員工季度內所請的病、事假可以與季度內實有加班天數相抵銷,也可以用年度探親假相抵減。對抵銷(抵減)不完的病、事假再按相關規定比例扣發本人工資。抵銷(抵減)程序。季末,由請假人提出抵銷(抵減)申請,寫明季度請病假、事假天數及季度實有加班天數,經行、部審查并加注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辦理具體抵銷(減)病、事假手續。

      第二十八條 員工曠工,扣發當日全部工資。連續曠工6天以上或全年累計曠工15天以上者,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條 員工年出勤率達到100%的,分行可給予適當獎勵。部門年出勤率低于90%的`,取消該部門當年參加各類評優資格。

      銀行員工行為管理現狀

      (一)商業銀行員工行為,員工行為的新特點

      一是隱蔽性更強,更加不易被人發覺。員工的防范意識較以前有所增強,對自己的行為更加注重保密,對自己的隱私或不良行為更是“偷偷摸摸”,由此引發的風險不能及時得到防范和規避,從而管理的難度大大增加。二是破壞力更大。商業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其經營的本質就是風險和利潤,銀行員工大部分工作都是直接、間接與錢打交道,其破壞力是可想而知的。當前,由員工行為造成的經濟案件是一種僅次于盜竊案件的多發案件,給國家經濟造成巨大損失,嚴重影響商業銀行的聲譽。三是輕微負面行為頻繁發生,難于實察和管理。

      (二)商業銀行員工行為管理存在許多薄弱環節

      在業務操作上,有章不循、屢查屢犯的問題沒有得到徹底根治。少數員工在8小時之外、柜臺外利用網上商業銀行、手機商業銀行、電話銀行操作,給操作風險管控帶來很大難度。在員工行為管理上,各商業銀行陸續開展了加強員工教育管理的活動,但從有關后臺數據核查反饋情況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內病退人員日常行為很難完全把握;在職員工雖加強了監督管理,但極少數人員的風險防控意識還未完全到位,給案件防控帶來一定壓力。在商業銀行網點管控上,少數員工在執行制度、優質服務、業務收費、理財產品銷售、客戶信息管理等方面未能完全做到位,員工違規違紀現象未能從根本上杜絕。

      (三)商業銀行員工行為管理難度加大

      當前,宏觀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小微企業融資困難,民間資本比較活躍,客戶跑路事件時有發生,加之監管部門要求的不斷趨嚴,針對商業銀行及客戶的外部侵害及內外勾結的作案手段更加隱蔽,花樣不斷翻新,加大了員工行為管理工作的難度。其主要體現在:一是員工情緒難于觀察。“情緒”是每個員工心理變化的晴雨表、溫度計,影響著每個員工的行為,員工都有自己的“喜怒哀樂”,員工生活中各種各樣的狀況都可能發生并難于觀察。二是員工社交圈難于掌握。每個員工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社會活動范圍,銀行管理部門在一定程度上無法準確定位員工社交圈子的健康程度。三是與員工溝通難在創新。開展談心活動可以有效把握員工的思想脈搏,如果商業銀行管理部門思想陳舊、觀念老套,就難以從時空上、內容上和形式上與員工有效溝通并獲得真實想法。四是員工呼聲傳導難在言路不暢。員工的呼聲源于業務經營最基層,員工關心的熱點、議論的話題有時因商業銀行管理體制、傳導機制冗長等原因很難真實地傳導到決策層手中。五是員工消費難在實察。員工日常消費都是在班外,很少有人知道得一清二楚,員工的日常消費也在各人的私人空間中,很難實實在在地被考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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