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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薪酬福利政策的方法有哪些呢 制定薪酬福利政策的方法有哪些英語
日期:2023-02-18 22:23:3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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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如果想要做大做強,第一就要學會管理薪酬福利。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制定薪酬福利政策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制定薪酬福利政策的方法有哪些

      制定薪酬福利政策的技巧

      薪酬福利政策的正確導向

      企業采取薪酬福利措施,就是為了使員工與企業的行為保持高度一致,將廣大員工有效團結在一起,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而福利從本質上講又是一種補充性報酬,既然是報酬,就應該為員工支付合理的勞動報酬。

      從這個角度來說,企業的薪酬福利政策要涵蓋福利設定的目標和對員工的行為要求兩個方面的內容,能夠對員工的認識和行為進行正確的導向。

      一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應該向員工表達和傳遞以下信息:員工的薪酬福利與企業績效相掛鉤;員工的薪酬福利與個人工作表現及貢獻相掛鉤;履行告知義務,企業應采取恰當的傳播渠道,將企業的薪酬福利政策告訴所有員工,例如寫進員工手冊。

      適時增減薪酬福利項目

      企業績效會隨著市場環境變化而有起落,企業的薪酬福利一定要及時地反映企業績效的變化。如果企業績效轉好,應當適時地增加一些新的薪酬福利項目;如果企業績效下降了,也要相應地暫時性裁減部分薪酬福利項目。

      薪酬福利政策

      1.本制度的目的建立合法、規范、有效的薪酬福利體系。建立適應公司參與市場競爭、體現員工貢獻價值、能夠有效激勵員工的薪酬福利機制。促進“企業價值與員工價值共同提升” ;理念在公司的貫徹實施。

      2.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信諾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全體員工。有關領取務工、顧問費的人員不適用績效獎金、年度獎金、福利、假日等條款。

      3.定義本制度所指薪酬福利包括按月員工的基本工資;根據員工個人工資業績考評結果發放的的年度獎金;根據《員工手冊》獎懲條例給予的單向獎金及總經理特別獎勵;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公司提供的過節費、勞動保護費、防暑降溫等其他補充福利;公司為骨干員工提供的股權激勵等其他特殊激勵。

      4.職責分工

      4.1 信諾總經理

      4.1.1 初步核定公司的年度薪酬總額、薪酬 IDU/薪酬調整方案等提交董事會討論/決策.

      4.1.2 審核、決定薪酬結構的局部調整;審核、決定內部年度獎金分配方案;審核、決定部門經理的績效獎金和年度獎金系數;審核、決定單筆超過 2000 元的各項單項獎金及總經理特別獎

      4.1.3 核準月度薪酬總表及明細表、總額范圍內的各項單項福利費明細表、新入公司成員的薪酬、總監以下員工的薪酬調整等。

      4.1.4 公司總經理有關薪酬審批的權限僅可授權于主管人力資源工作的領導成員,不可授權于其他領導成員。

      4.2 人力資源部

      4.2.1 是負責公司薪酬福利工作的唯一部門負責擬訂公司的薪酬福利制度和流程執行經過董事會或總經理審批的薪酬與政策/制度和決策。

      4.2.2 進行調整調查/內部薪酬分析,提出有關薪酬總額、薪酬結構、薪酬等級、薪酬水平調整的建議報總經理或董事會審核后執行。

      4.2.3 根據公司業績、各部門業績提出年度獎金分配、績效獎金的系數等級調整建議報總經理審批;

      4.2.4 根據新入職員工情況,與用人部門協商提出薪酬建議,根據主管領導及用人部門建議對在崗員工提出薪酬調整建議報總經理審批。4.2.5 按時發放基本工資、績效獎金、年度獎金;繳納公司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發放其他單項獎金、補充福利;代扣代繳員工薪酬的有關稅款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4.2.6 按照員工關系管理制度,進行有關薪酬溝通工作。

      4.3 各部門經理

      4.3.1 提出本部門年度崗位、人員、職級計劃,有人力資源部復核后報公司審批,作為分解本部門下年薪酬總額的依據;對經過批復的本部門年度薪酬總額負責。

      4.3.2 在公司核定的各級系職級薪酬參考范圍內會同人力資源提出新員工薪酬建議;根據員工績效考評結果提出績效獎金發放系數建議; 根據員工能力和業績表現向人力資源部提出調整薪酬建議。

      4.3.3 根據公司核定的部門獎金總額,按照公司制定的分配政策和員工績效結果提出本部門內部分配的具體建議。

      4.4 薪酬核定權限按照逐級核定原則進行;總經理提出其他領導成員薪酬、獎勵建議報董事長批準;人力資源部經理向主管領導提出各部門經理、副經理薪酬、獎勵建議,報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提出下屬員工薪酬、獎勵建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調整后保總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無薪酬核定權限。

      公司薪酬福利獎懲制度

      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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