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財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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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基本規定
(二)個人轉讓房屋
(三)個人股權轉讓所得
(四)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
(一)基本規定
1. 征稅范圍
(1)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2)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稅率:20%
3.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收入總額-財產原值-合理費用)×20%
(二)個人轉讓房屋
1. 對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其取得房屋時所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本次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案例】李某轉讓一處臨街商鋪(原值為200萬元),取得不含增值稅的轉讓收入450萬元,支付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合理稅費合計5萬元(均取得合法票據)。
【解析】李某出售該商鋪應納個人所得稅=(450-200-5)×20%=49(萬元)。
(三)個人股權轉讓所得
1. 上市公司股票
(1)對境內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轉讓所得,暫不(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2. 非上市公司股權
個人將投資于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境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或股份,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并入股權轉讓收入。
4. 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
(1)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3)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職工個人取得的'量化資產
1. 取得量化資產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分紅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 轉讓
職工個人將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轉讓時,就其轉讓收入額,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后的余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題·判斷題】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個人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
【答案】×
【解析】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個人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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