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合伙合同
甲方(入股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所: 聯系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在原承包關系不變的前提下,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股份合作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自愿將位于XX省XX市XX鎮XX村 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與乙方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土地用途,主營項目是農副業,畜牧業,園林及農副產品深加工,觀光旅游業等 生產經營及租賃。
二、股份合作期限
土地承包經營權股份合作期限為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股份合作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承包期限結束止。
三、股權分紅與支付方式
(一)采取下列形式分配股權紅利:
1.保底分紅。保底分紅期為三年。
2. 根據每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將純收益的30%作為合作股的紅利分配。
(二)支付股權紅利方式:
逐年支付。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當年度保底收益和分配紅利。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分得股權紅利、到期收回股份合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2.甲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將股份合作土地交付乙方。
3.乙方于股份合作到期之日將土地交付甲方。
4.乙方依法享有股份合作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經營權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6.乙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股份合作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用途,不得隨意棄耕拋荒,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五、違約責任
1.因一方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無過錯方依法可免除責任,有權要求過錯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過錯方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逾期支付股權紅利,每日按當年應支付金額的5‰承擔違約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日按當年股權紅利的5‰承擔違約金。
3. 甲方不準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若因甲方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改變土地用途、破壞水利等基礎設施的,負責修復;不能修復或不能如期修復的,負責賠償。
5.乙方在股份合作的土地上從事違反相關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國家有關機關的處罰,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害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其他
1.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股份合作前,甲方留在股份合作土地上的樹木及地上附著物等按約定處理;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產經營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關設施及地上附著物按約定補償。
2. 合同期滿或中途終止合同,除渠系、道路等生產設施外,對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的設施,若甲方接受則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不接受的部分則遵循本合同第五條第4款約定。
3.乙方因生產需要招聘員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甲方。
4.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后訂立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
6.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協商后又反悔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以及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招遠市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招遠市人民法院起訴。
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各備案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土地總數: 畝。
位置:
合作地: 畝。
記儲地: 畝。
果樹: 畝
其他:
本人能種:
入股形式單獨約定: 畝 畝 入股形式單獨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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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土地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為穩定農民土地承包權,解放農村生產力,搞活經營權,提高土地產出率,促進農民增收,實行規模化經營。
第二條 合作社宗旨:積極探索農村集體承包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增加農民經濟收入。
第三條 名稱: (以下簡稱合作社)。
第四條 地址:
第五條 性質:股份合作。
第六條 經營范圍及方式:從事農副業,畜牧業,園林及農副產品深加工,觀光旅游業等 生產經營及租賃。
第七條 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機制。
第八條 目標:村民集體致富,為能者提供一致富平臺。
第二章 股東、股權設置和管理
第九條 承認合作社章程,符合有關條件并按本章程規定,將擁有的承包經營權的土地入股以及資金、技術、市場信息的投入者均作為合作社股東。
第十條 合作社實行合同制入社自愿,退出自由的方式,實行統一經營。按股權實行保底分配,土地股實行保底優先分配:一級地200元/畝*年,二級地150元/畝*年,三級地100元/畝*年,山地50元/畝*年。
第十一條 股份份額以該戶入社的土地面積多少來確定。合作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或確權后剩余期限。
第十二條 股權分為土地股和投資股;土地股以畝為單位,每畝標準產量(一級地)承包田折算股份1股,股權在承包期內可以繼承、饋贈,經本合作社同意可以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平等權利,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土地股權在承包期限內可以繼承,但不得抵押。
第十四條 入股后,合作社對持有者簽發股權證書,作為股份持有者的股權證明和分紅依據。土地股分紅有兩種形式:一是合作股的土地已被租用,這種土地股擁有分紅權。二是記儲股的土地未被租用,仍由農戶耕種,這種土地股沒有分紅權。如果農戶不想耕種,必須轉為合作股的土地。記儲股的土地必須統一規劃、統一調整。
第十五條 國家糧食補償款仍由原農戶所有。在土地承包期內,有征用土地補償款,歸原農戶所有,不納入合作社收益。
第三章 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一)有權參加本社的社員會議,并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按入股份額享受利益分配。
(三)有權對本社的土地使用用途及經營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優先參加合作社的付酬勞務。
(五)有權對本社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向上反映或舉報。
(六)入股自愿,退股自由。
第十七條 股東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支持合作社土地流轉、開發、儲備和管理;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和董事會的各項規定,維護合作社形象,積極為合作社的發展盡職,不從事任何有損合作社利益的活動。
4、參加合作社組織的各項社會公益活動;
5、社員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但退股時必須服從統一規劃、統一調整;
6、對不服從規劃、調整的,須賠償對合作社造成的損失。
7、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八條 建立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通過、修改本社章程;
(二)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和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五)審議、批準收益分配方案;
(六)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董事會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董事長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實行董事長負責制。董事會必須嚴格執行大會通過的決議,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接受全體股東的監督。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擬定本社發展規劃,資產經營計劃和資產經營管理方案;
4、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提出投資決策方案;
5、制定本社財務管理制度、財務預決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6、執行股東大會通過的決議;
7、負責日常社務工作,根據需要設置必要的內部管理機構,聘用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五章 財務管理與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本合作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健全財務制度。 第二十一條 本合作社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土地經營及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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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考慮到目前農民風險意識不強和農田收益水平等因素,為維護農民利益,調動農民股份合作的積極性,本合作社三年內實行保底分配方法,合作股每年每股優先保底分配。 第二十三條 本合作社保底分配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終結算后兌現,社員憑股權領取。
第六章 合作社的成立、變更、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合作社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宣告成立。
第二十五條 合作社的合并與分立由股東代表大會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 合作社的合并與分立均需處理好債權和債務關系,由合并或分立各方簽訂合并或分立協議,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
第二十七條 合作社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代表大會決定解散,經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可宣布終止、解散。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決定解散時,董事會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因,確定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合作社財產進行清算。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結束,清算小組應提出清算報告,并經審計驗證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向工商部門和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公告合作社終止、解散。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合作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合作社董事會負責解釋。
土地承包經營合伙合同 [篇2]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林權證合伙經營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縣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合伙經營形式發包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注:土地流轉承包的四至界線按甲方承包土地使用證和林權證的原始界線為準。)
二、合伙經營期限
合伙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以農村土地使用承包年限為準。
三、合伙經營的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平等合作共同經營,雙方共擔風險,在經營中的收益,乙方根據每年的.實際收入利潤的向甲方分配利潤。如確實沒有產生收益,乙方可以不向甲方分配利潤。 在種植的果樹未掛果前,在果樹行距內套種的其它作物的收入用于未掛果前的果樹養護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四、投資的方式
采用乙方投資方式自主經營。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日前將合伙經營土地交付乙方。(并將協議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作為發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合伙經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3、乙方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打亂水系,合伙經營的土地有生產自主經營權。
4、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土地沒有收益,甲方和乙方共擔風險,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合伙經營的利潤。
5、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合伙經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七、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評估確定。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有關調解;
2、提請協議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其他條款
1、本協議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備案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經營合伙合同 [篇3]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林權證合伙經營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
一、土地面積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 縣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合伙經營形式發包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土地名稱
田塊數(塊)
面積(畝)
備注
(注:土地流轉承包的四至界線按甲方承包土地使用證和林權證的原始界線為準。)
二、合伙經營期限 合伙經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以農村土地使用承包年限為準。
三、合伙經營的利潤分配
甲乙雙方平等合作共同經營,雙方共擔風險,在經營中的收益,乙方根據每年的實際收入利潤的 向甲方分配利潤。如確實沒有產生收益,乙方可以不向甲方分配利潤。
在種植的果樹未掛果前,在果樹行距內套種的其它作物的收入用于未掛果前的果樹養護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費用。
四、投資的方式
采用乙方投資方式自主經營。
五、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合伙經營土地交付乙方。(并將協議在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
六、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作為發包方應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合伙經營土地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義務。
3、乙方在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不打亂水系,合伙經營的土地有生產自主經營權。
4、如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土地沒有收益,甲方和乙方共擔風險,乙方不向甲方支付合伙經營的利潤。
5、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征用、使用合伙經營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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