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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請假制度文件 行政單位請假制度權限
日期:2023-03-08 22:27:0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行政單位請假制度為了加強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審批的有關組織紀律,樹立窗口形象,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一、窗口工作人員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臨時)離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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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加強管理,嚴格執行行政審批的有關組織紀律,樹立窗口形象,根據縣委、縣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行政單位請假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員因故需要晚到或提前(或中途臨時)離開工作崗位的,應當事前向所有窗口負責人請假;窗口負責人或當事人向大廳值班長請假。臨時請假一般不超過30分鐘。

    二、因公需要請假的,應當在事前做出書面申請,由窗口負責人簽署意見,1天以內(含1天)報行管辦副主任批準;1天以上報行管辦主任批準。

    三、因私事請假1天以上(含1天)的,實行雙向請假制度。無論是窗口工作人員或者窗口負責人,均應事前向原單位報告,憑原單位批準的書面請假條,報行管辦批準(特殊情況可由窗口部門分管領導與行政管辦行政審批科電話聯系)。

    四、工休假、探親假、產假、產后哺乳假等向原單位請假,報行管辦備案。工作人員請假后不得影響窗口工作,需要派人頂崗的必須由原單位派人頂崗。

    五、只有一個人值班的窗口,其窗口工作人員無論何種原因請假,均實行雙向請假制度。經原單位同意并由原單位派人頂崗后,行管辦方可準假。

    六、窗口工作人員的病假以符合醫保規定的醫院出具的證明為準。

    七、違反以上規定的,視為曠工。

    八、窗口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由行管辦定期向所在單位通報,并在行政審批網站上公示。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按規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假日

    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十·一”國慶節3天的法定節假日。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定履行了結婚手續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療機構診斷并發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

    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應按一定比例發給活工資,活工資的計發標準由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2)職工患病后,因身體衰弱,經組織批準,半日工作,半日休養的,其工資可以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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