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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運輸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日期:2023-03-07 16:07:4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必備】運輸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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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備】運輸合同范文錦集十篇

    運輸合同 篇1

      序言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_____)

      鑒于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于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掛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于屬本公約范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于: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于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于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于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于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于其它運輸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雇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志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于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于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于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于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志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志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于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范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后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于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于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后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后,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注明有如此說明。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于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并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于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后,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后貨物并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于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于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采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后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后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后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后,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托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后,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

      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后的余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于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于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于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于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于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于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雇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于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d)特別是由于斷裂、生銹、腐爛、干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志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于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于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于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采取了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采取了一般理應采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后,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后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后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后,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后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第二十二條

      1.當發貨人把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交付承運人,他應將危險的確切性質通知承運人和如有必要時指出應采取的預防措施。如此種情況并未列入運單,發貨人或收貨人可通過一些其它方式負責舉證證明承運人了解由該貨物運輸所造成危險的確切性質。

      2.在本條第1款所述情況下,承運人不知道貨物的危險性質,則危險貨物可能隨時隨地由承運人卸載、銷毀或使之無害而無需給予賠償;再者,發貨人應對接管或運輸引起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負責。

      第二十三條

      1.如果根據本公約規定,承運人負責賠償貨物的全部和部分滅失時,這種賠償應參照接運地點和時間貨物的價值進行計算。

      2.貨物的價值應根據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無此種價格則根據現行市價,或如無商品交易所價格或現行市份,則參照同類、同品質貨物的通常貨價決定。

      3.但該短缺的賠償額毛重每公斤不超過25法郎。“法郎”意指重10/31克,其黃金純度為千分之900的金法郎。

      4.此外,如果貨物全部滅失,運輸費用、關稅和有關貨物運輸發生的

      其它費用應全部償還;如貨物部分滅失,則按遭受滅失部分的比例償還,但不付另外的損壞費用。

      5.在延遲情況下,如索賠人證明損壞是由此引起的,承運人應支付該損壞不超過運輸費用的賠償。

      6.只有在貨物的價值或交貨的優惠利息已根據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作申報時,才可索賠較高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

      發貨人憑支付雙方議定的附加費,可在運單上申報超過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規定的限額的貨物價值。在此情況下,申報的金額應代替該限額。

      第二十五條

      1.如果貨物損壞,承運人應對貨物降低價值的該部分金額負責,其計算則參照第二十三條第1、2和4款確定的貨物價值。

      2.但賠償不可超過:

      (a)如整票貨物損壞,在全部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b)如僅部分貨物損壞,在部分滅失情況下所支付的金額。

      第二十六條

      1.如果貨物滅失或損壞或超過議定時效期限,則發貨人憑支付議定的附加費,可以將金額列入運單的方式來確定交貨時的優惠利息的金額。

      2.不論在第二十三、二十四和二十五條中關于賠償如何規定,如交貨優惠利息一經申報,已證明的額外滅失或損壞的賠償直至申報利息的全部金額可予索賠。

      第二十七條

      1.索賠人應有權索賠應付賠償金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的利息應從向承運人書面提出索賠之日起,或未提出索賠則從法律訴訟之日起計算。

      2.計算賠償額如不是按提賠國家的貨幣來表示時,則應按照賠償支付地當天所采用的兌換率來換算。

      第二十八條

      1.根據適用的法律,本公約內運輸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導致的合同以外的索賠,承運人可援引免除其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2.按第三條規定,如承運人對應予負責的某一方的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合同以外的責任有爭議,該承運人也可援引免除承運人責任或確定或限制賠償金的本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1.如損壞不是由承運人的故意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該案的法院或法庭的法律認為相當于故意不當行為的承運人的過失所引起,則承運人無權援引免除或限制他的責任或推卸舉證責任的本章的規定。

      2.如果故意不當行為或過失是由承運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或為履行運輸他所利用其服務的其它人所作,當這些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是在其受雇范圍內行事時,則同樣規定應予適用。再者,在這種情況下,該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人無權就其個人責任援引第1款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索賠和訴訟

      第三十條

      1.如果收貨人接管貨物時未與承運人及時檢驗貨物狀況或如有明顯的滅失或損壞,在不遲于交貨的`時候,如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在交貨后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未向承運人提出保留說明滅失或損壞的一般性質,則接收貨物的事實應作為他收到運單上所載明的貨物的初步證據。如貨物滅失或損壞不明顯,則所述保留應用書面作出。

      2.當貨物的狀況已經收貨人和承運人及時檢驗,只有在滅失或損壞不明顯而且收貨人在檢驗之日起七日內(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已向承運人及時提出書面保留的情況下,才允許提出與本檢驗結果相反的證據。

      3.除非自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置時起二十一天內已向承運人提出書面保留,否則交貨延遲不予賠償。

      4.在計算本條規定的時效期限時,根據實際情況,交貨日或檢驗日或將貨物置于收貨人處理之日,不應包括在時效期限內。

      5.承運人和收貨人應相互為進行必需的調查和檢驗提供各種合理的方便。

      第三十一條

      1.本公約中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原告可在雙方協議約定的締約國的任何法院和法庭提起,也可以在下列地點所屬的國家的法院或法庭提起:

      (a)被告的通常住所或主要營業所、或者經手訂立合同的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所在地;或

      (b)承運人接管貨物的地點或指定的交貨地點。

      而不得在其它法院或法庭起訴。

      2.關于本條第1款所述索賠,如已向根據該款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起訴訟或此類法院或法庭已就此項索賠作出判決,除非受理第一次訴訟的法院或法庭的判決在提起新訴訟的國家不能執行,否則相同當事人之間不得基于相同理由提起新的訴訟。

      3.如果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訴訟,由一個締約國的法院或法庭作出的判決在該國已經生效而可以執行,一旦在任何其它締約國辦妥所需手續,該判決也可以在該締約國執行。所需手續不應涉及審理案件的實質問題。

      4.本條第3款規定適用于審理后的判決、缺席判決和法院裁定所確認的和解,但不適用于臨時判決或使全部或部分敗訴的原告賠償訴訟費用以外的損失的決定。

      5.對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不應向在締約國之一有住所或營業所的任何締約國國民要求費用擔保。

      第三十二條

      1.按照本公約運輸所引起的訴訟,其時效期限是一年,但如是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根據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認為過失與故意的不當行為相等同時,時效期限為三年。時效期

      限開始起算的時間是:

      (a)如貨物系部分滅失、損壞或交貨延遲,自交貨之日起算;

      (b)如系全部滅失,以議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后第三十天,或如無議定的交貨期限,則從承運人接管貨物之日起第六十天開始起算;

      (c)在所有其它情況下,在運輸合同訂立后滿期三個月時起算。

      時效期限開始之日不應計算在期限內。

      2.時效期限因提出書面索賠而中止,直至承運人以書面通知拒絕索賠并將所附單據退回之日為止。如索賠的一部分已承認,則時效期限僅應對有爭議部分的索賠恢復計算。收到索賠或答復和退回單據的舉證應由援引這些事實的當事人負責。時效期限的計算不應被具有同一標的的進一步主張所中止。

      3.除上述的第2款的規定外,時效期限的延長應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法庭地的法律決定。該法律也應制約新的訴訟權利的產生。

      4.時效已過的訴訟權利不可以通過反索賠或抵銷的方式行使。

      第三十三條

      運輸合同可以包含給予仲裁庭管轄權的條款,如果該條款規定仲裁庭應適用本公約。

      第六章連續承運人履行運輸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如受單一合同所制約的運輸是由連續公路承運人履行,則其每一承運人為全部營運負責。鑒于其接受貨物和運單,第二承運人和每個連續承運人即成為在運單條款中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第三十五條

      1.從前一承運人處接受貨物的承運人應給前一承運人載有日期和簽字的收據,他應在第二份運單上登記他的名字和地址。如適用,他應在第二份運單和收據上列入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的那種保留。

      2.第九條的規定應適用于連續承運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六條

      除基于同一運輸合同索賠的訴訟中提出的反索賠或抵銷以外,有關滅失、損失或延遲的責任的法律訴訟只可向第一承運人、最后承運人或在發生滅失、損壞或延遲的這一段運輸中履行那段運輸的承運人提起,一個訴訟可以同時向這些承運人的幾個提起。

      第三十七條

      已根據本公約規定支付賠償的承運人應有權從參加運輸的其它承運人處享受取得該賠償及其利息和由于索賠發生的所有費用,并遵守下列規定:

      (a)對滅失或損壞負責的承運人應單獨負責賠償,不管此賠償是否由他或另一承運人支付;

      (b)當滅失或損壞是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承運人的行為所造成時,每個承運人應按其所負責部分按比例進行分攤。

      (c)如不能確定屬于那個承運人的責任,滅失或損壞則應在上款(b)項規定的所有承運人之間按比例分擔賠償。

      第三十八條

      如某一承運人無力償還,應按支付給其它承運人的運費按比例在其它承運人中分攤他應支付和支未付的賠償部分。

      第三十九條

      1.如賠償金是在訴訟通知書已遞交給被告承運人并已給予法庭之后司法當局所決定的,則根據第三十七及三十八條,被告承運人無權對提賠的承運人所提出的支付有效性提出爭議。

      2.要提起訴訟而行使其追索權的承運人可向有關承運人之一常駐國家的或合同是通過有關承運人在該地的主要營業所或分支機構或代理訂立的國家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法庭提出索賠。所有有關承運人均可作為一訴訟中的被告。

      3.第三十一條第3、4款的規定應適用于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所述的判決。

      4.第三十二條規定應適用于承運人之間的索賠,但時效期限應從按本公約規定確定支付賠償金的最終司法判決之日開始計算或如無此種司法判決,則從實際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條

      承運人應有權在他們中間同意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條以外的其它規定。

      第七章違反公約的規定無效

      第四十一條

      1.遵照第四十條規定,直接或間接違背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概屬無效。該規定的無效不涉及合同其它規定的無效。

      2.特別是給予承運人的保險利益或任何其它類似條款或任何轉嫁舉證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第八章最終條款

      第四十二條

      1.本公約向歐洲經濟委員會成員國和按委員會職權范圍第8款以咨詢身份接納入委員會的國家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2.根據歐洲經濟委員會職權范圍第11款可能參加委員會某些活動的國家,在本公約生效后通過加入公約可成為本公約的締約國。

      3.本公約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開放以便簽字。自此以后,則本公約開放,以便加入。

      4.本公約須經批準。

      5.批準或加入書應由聯合國秘書長保管。

      第四十三條

      1.本公約在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五個國家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生效。

      2.對在五個國家交存其批準和加入書后批準或加入的任何國家,本公約應在該國交存批準或加入書后第九十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將其退出要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即可退出本公約。

      2.在秘書長接到退出通知之日起十二個月后,退出應予生效。

      第四十五條

      如果在本公約生效后,由于退出因而締約國數目減少到不足五個,本公約應自最后一個退出生效之日起中止生效。

      第四十六條

      1.任何國家可在交存其批準或加入書時或在此后任何時間,以向聯合國秘書長通知的方式宣布本公約應擴展到所有或任何國際關系由其負責的地區。本公約應從秘書長收到通知后第九十日或如當天在本公約還未生效,則自生效之日起,將其適用范圍擴展到通知書指定的地區。

      2.已按前款作出聲明將本公約適用范圍擴展到國際關系由它負責的任何地區的任何國家,可根據第四十四條規定聲明該地區分別退出本公約。

      第四十七條

      在二個或二上以上締約國有關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任何爭議,在當事各方不能通過談判或其它方式解決的情況下,可應有關締約國任何一方的要求,遞交國際法庭解決。

      第四十八條

      1.在簽字、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締約國可聲明其不受本公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其它締約國不受有關作出這樣保留的締約國的第四十七條所約束。

      2.任何已作出如第1款所規定之保留的締約國,可在任何時間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撤銷此種保留。

      3.對本公約不能允許有其它保留。

      第四十九條

      1.在本公約生效三年后,任何締約國以通知聯合國秘書長的方式,要求召集以重新審議公約為目的的會議。秘書長應將此要求通知所有締約國。如果在秘書長通知后四個月之內,不少于四分之一的締約國通知秘書長贊同此要求,則應由秘書長召集重新審議的會議。2.如果根據上款召開會議,秘書長應通知所有締約國和要求他們在為期三個月之內提出他們希望會議考慮的這種提案。秘書長應至少在該會議召開之日前三個月將會議的臨時議程連同這些提案的文本分發給所有締約國。

      3.秘書長應邀請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涉及的所有國家和按第四十二條第2款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參加按照本條召開的任何會議。

      第五十條

      除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通知外,聯合國秘書長應將下述事項通知第四十二條第1款所述國家和第四十二條第2款所述已成為締約國的國家:

      (a)第四十二條中的批準和加入;

      (b)根據第四十三條本公約的生效日期;

      (c)第四十四條中的退出;

      (d)根據第四十五條本公約的中止;

      (e)根據第四十六條收到的通知書;

      (f)根據第四十八條第1、2款收到的聲明和通知書。

      第五十一條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后,本公約正本將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他應將已被證明的真實文本分發給第四十二條第1、2款提到的每一國家。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訂于__________。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簽字議定書在進行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簽字時,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同意下述聲明和解釋:

      1.本公約不應適用于大不列顛及北受爾蘭聯合王國和受爾蘭共和國之間的貨運。

      2.關于第一條第4款,下列簽署人負責談判制定家俱搬遷和多式聯運合同的公約。

      下列經正式授權的各簽署人,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資證明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方根據國家安全運輸危險品的規定和有關文件要求,委托乙方承運甲方的危險化學品,為明確雙方的安全權利和義務,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限與雙方的運輸經營合同履行期限相同,屬運輸經營合同的附件之一,與運輸經營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乙方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合法有效資質。

      三、運輸安全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乙方應按國家要求的路線和時間運輸危化學品,不得在人口稠密地段停留。

      五、乙方的運輸車輛進入甲方廠區必須按照甲方規定的路線行駛,按照甲方規定的要求停放,并作好防火防爆措施同時設立警示標示。

      六、乙方的運輸車輛在甲方廠里不得違章作業。

      七、本協議書有效期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八、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1.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包裝及量保險貨物項目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保費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裝載工具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2.××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基本險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

      (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

      (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第六條綜合險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四)遭受盜竊的損失;

      (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躁動;

      (二)船舶本身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謹慎選擇承運人,并督促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被保險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獲悉或應當獲悉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或保險人在當地保險機構,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減少貨物損失。

    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代理運輸甲方貨物:品名:--------(危險品),件數:-------

      重量(毛重)-------- 體積------- 價值(人民幣)----------

      二. 運輸方式:

      三. 收貨人:

      四. 收貨人名稱:

      五. 收貨人地址:

      六. 承運時間:

      七. 到貨時間:

      八. 運輸費用:

      九. 運費支付方式:.

      A、乙方的責任

      1.只有在甲方的損失是由于乙方本人的過錯(過失或故意)所直接導致的,乙方才可能對甲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尤其是,乙方不對任何第三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獨立合同人)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所應承擔的責任范圍僅限于甲方因乙方的過錯所導致的貨物直接損失,即所運貨物的滅失或損壞;該直接損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包括甲方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如商譽損失、期得利益損失等。

      3.在任何情況下,乙方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數額,都不應超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四章規定的承運人所享有的賠償責任限制;同時,該章下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能享有的各種免責與其他抗辯理由,乙方也同樣可以享有。

      4.乙方負責在甲方要求的裝貨時間要求內備好危險品專用車輛,到工場裝貨,并由此承擔貨物備妥無車的責任。

      5.乙方運輸路線 :

      6.裝貨工廠裝貨期限為---天。

      7.卸貨工廠卸貨期為---天

      B甲方的責任:

      1 在出運危險品時,甲方應根據國際危規和我國危險品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妥善包裝,作出危險品標志和標簽,并將其正式名稱和性質以及應當采取的預防危害措施書面通知乙方,以及提供其他相關文件或證明

      2.甲方要按照合同約定裝貨時間,備好貨物,一旦貨物落空,甲方負責承擔約定運費的百分之三十的費用

      C:本合同在收貨人收到貨物后協議終止,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D; 協議糾紛解決方式: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在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 本協議任何人修改無效。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日期 日期

    運輸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信的原則,為確保土石方運輸工程按期順利完成,特訂合同條款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遼寧錦州港回填

      2、工程地點:大青山——錦州港

      3、價格:統一價格280元/車。(按甲方指定裝卸點為準)

      4、車型:后八輪自卸車不低于200臺。

      5、承運時間:總工期三年,一年一簽合同,期滿雙方無異議,合同期順延。(開工日期20xx年4月20日)

      6、工程數量:20x萬方。

      二、付款方式

      結算方式:每天結算一次,即每日上午10——12點以前全額支付前一天的運費,憑票結帳,不受節假日限制。

      三、甲方責任

      1、乙方車輛到達現場后,甲方保證立即安排乙方的車輛進行運輸作業,并確保乙方24小時運輸。

      2、甲方必須做好工程道路上的交警、路政、城管等行政執法部門及相關村民的協調工作,如因超載或未辦理渣土通行證的罰款系甲方責任由甲方支付,扣罰單由甲方負責當天處理,如因以上原因導致乙方車輛當天無法運營的,甲方賠付乙方每天每輛壹仟元的費用。

      3、甲方負責聯系協調乙方工作人員的食宿點,費用由乙方自付。

      四、乙方責任:

      1、認真執行道路交通的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安全行車措施,做到文明開車文明運輸。

      2、認真組織好車輛保證車輛及時進入施工現場和運輸效率保證按時完成工期。

      3、乙方加強安全教育,做好安全第一,如因管理不嚴,駕車不慎,酒后駕駛造成人員、車輛事故,責任自負,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違章等均由乙方自行解決,責任由乙方自負,如乙方不能解決,甲方可協助解決,費用由乙方負責。

      5、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現場內禁止打架斗毆,聚眾鬧事等行為,如發現,乙方負全部責任,行為嚴重的將報公安機關處理。

      五、違約責任

      1、甲方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結算方式按時和乙方結算運費,如不及時結算,乙方有權停運。如乙方停運超過24小時,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并賠償乙方每輛車每天壹仟元。

      2、甲方必須與乙方指定的專人結算運費,不得與其他人結算。

      3、乙方保證所運輸的物料安全運到指定地點,如若乙方擅自將物料中途拋灑或卸到其他地,由此造成一切損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倒賣物料小票,違者甲方有權要求其雙倍賠償。

      六、其它:

      1、甲方負責支付乙方車輛每車20x.00元調車費,一個月后每天500.00元,分期扣完。

      2、乙方車輛到達運輸現場前,向甲方提供車輛的行駛證、司機的駕駛證、車輛保險單掃描件,辦理路保及相關手續。

      3、乙方車輛不得擅自跳槽,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負責。因特殊原因需調走的必須經甲方同意,并由乙方負責在三天內補充相應的施工車輛,否則甲方罰款乙方每輛車1000元每天。

      5、因甲方的原因(不可抗力自然原因除外),如物料運輸路況不好,難行駛、裝卸車排除、村民或其他人員阻礙等,造成乙方車輛一天內停運4小時以上補償500元。

      七、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履行中的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人民法院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xxxxxxxxx 乙方(公章):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簽字):xxxxxxxxx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運輸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運輸法》等法律法規文件特訂立本合同如下:

      1、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2、工期:約X年

      3、運距4公里以內,超過每公里,按實際價格比例增加。

      第二條、運輸價格:車箱長:5.6米至5.8米。寬:12.35米,車箱高:1.45米至1.5米。每車價格: 元。

      第三條、結算方式:乙方進場后按照每天的每車運輸車次數,由甲方負責簽單計算,每天十二點前結清,甲方以現金方式支付前日全部款給乙方(稅后款)

      第四條:

      1、甲方負責車輛在路上的_切路保、超載、罰款關系處理。

      2、甲方提供住宿,乙方車輛必須有 輛車正常工作。

      3、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誤工,甲方應給乙方每臺車每天XX作為補償,政府行為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力的情況下,不給予補償。

      4、每天24小時作業,甲方應提前通知乙方停運,一般停運時間不超過2天。

      5、甲方不按時支付乙方工程款,如違約超過一天,乙方車輛有權停工并有上訴和要求賠償的權利,并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每臺車每天賠償伍佰元。

      6、在運輸期間的便道路面破損,由甲方負責,維修費用甲方負責。

      7、如果乙方車輛進場后,因甲方原因造成無法運輸,應賠償乙方一切損失,每天誤工費按壹仟元計算。

      第五條:乙方運輸負責

      1、乙方車輛為前二輪后八輪,車輛甲方付貳仟元調車費,車進場后甲方給乙方每輛車貳仟元預支款1個月后扣除。

      2、乙方車隊運輸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按政府和甲方指定路線運行,若乙方不按規定路線行駛、責任自負、造成的經濟損失與甲方無關、由乙方運輸車隊負責。

      3、乙方在施工期間要遵紀守法,不得在場內打架、吸毒等違法行為,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如因乙方原因發生人員傷害等事故,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4、乙方不得自行離開或者在同一工地給別人運輸土石方,否則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如把碎石渣賣給他人,乙方賠償甲方沒車貳仟伍佰元。

      5、乙方如未經甲方同意,中途無故停工(車輛維修除外)乙方賠償甲方每天每臺車伍佰元的經濟損失。

      6、乙方車輛保證每天出勤率要達到90%。

      第六條:進場時間及車輛數

      20xx年 年 日車輛進場,車輛數為 輛,確需增加由甲方通知,乙方安排車輛進場。

      第七條:仲裁與調解

      如遇發生勞動爭議或經濟糾紛,雙方同意由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進行調節。

      1、本合同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雙方不得單方面修改或添加條款,否則視為無效運輸合同)甲乙雙方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為附件。

      2、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3、視運輸進展狀況,經雙方友好協商可簽訂附加協議,經雙方簽訂蓋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通知發車時間為準,合同生效。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7

      托運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貨物需要使用運輸工具配送至甲方的指定地點,乙方承諾有足夠運力承運甲方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關法律、法規,依照平等、公平、自愿、和誠信的原則、茲此雙方訂立本協議,以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共同遵守之。

      第一條、運輸價款、結算和付款

      1、甲方按照一公里以內3元、每超過一公里疊加一元的方式、根據實際運輸距離計算,超過三公里后、不足一公里的距離不于計算。

      2、如遇運輸道路條件不利、致使運輸成本增加的情況、經甲方審定后、在上述第一條、第1、項中、追加運費0.3元/公里。

      3、甲乙雙方每月25日核對運輸數量(核對依據為甲方開具的貨物運輸票據以及甲方指定的收貨方所開具的有效收貨憑證;如乙方丟失上述結算依據、甲方概不負責、且導致甲方不能向收貨方結算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提交正式發票后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手續完畢后、甲方7個工作日內進行支付(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二條、 運輸工具

      一 、 運輸工具數量、質量要求

      甲方貨物交乙方運輸,乙方提供運輸工具為適合甲方貨物運輸的 _____________ 貨車,共計 ________ 部車輛,車號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運輸工具須保持整潔,以適合甲方貨物運輸品質要求及貨物安全需求。若因乙方運輸工具質量不良致甲方貨物受污受損,乙方應按甲方所售貨物零售價賠償甲方損失。

      二、 運輸工具性質要求

      乙方承運甲方貨物之運輸工具必須是乙方自有或與乙方簽署雇傭或租賃協議之運輸工具。前述運輸工具履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責任。(不限于對甲方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三、 運輸工具合法性要求

      乙方用于履行本合同的所有運輸工具必須證照齊全,符合營運要求,且需向甲方提供其明細及相關資料或復印件為本合同附件.相關資料包括行車執照 ,司機身份證、駕駛證等;除上述資料外乙方有義務按甲方要求提供其它證明。乙方對承運運輸工具的任何變更應提前一日書面通知甲方并附相關資料,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解釋或終止其合同。

      第三條、 承 運

      四、 操作規范要求

      1、 甲方應在使用運輸工具前由專人負責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準備。乙方接到前述通知,必須派專人負責在甲方指定時間內到甲方指定地點領取貨單,若非乙方指派專人領取,領取人必須持乙方出具書面證明方可領取。

      2、甲方指派運輸地點后,乙方按要求將貨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運送。

      五、 送貨安全性要求

      1、甲方所托運貨物不得是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2、乙方應保證貨物運輸途中的安全、如因意外事故和其他糾紛造成貨物損失,乙方除承擔全責任外,需按市場零售價賠償,且所發生的事故,民事糾紛等與甲方無關。

      3、 在運輸途中一旦發生貨運事故,乙方應在事故發生起半小時內通知甲方,乙方亦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過大,乙方應做好貨損及事故記錄并取得相關證明。

      4、除特殊情況外,如天災、路壞、天氣造成貨物運輸耽誤,不予賠償。

      六、 送貨的及時性,準確性要求

      1、 乙方必須按甲方規定時間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地點、并與收貨人當面點清貨物、如配送中發生異常,應立即與甲方聯系,以便甲方及時處理,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處理意見辦理。否則,因此而造成貨物遲送或錯送由乙方承擔。

      2、 乙方在抵達目的地時,應確認收貨人身份與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相符并取得有效收貨憑證。(收貨憑證應有收貨人簽字蓋章),因簽收無效或有誤造成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應明確貨物的交付地點及有權收貨人。

      3、乙方應在甲方規定時間內把貨物安全送至指定地點。若乙方逾期,乙方需在逾期后最短時間內將貨物送至指定地點,且必須承擔逾期造成的一切責任與損失,如收貨人因逾期拒收貨物,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扣除當次運費的10%作為處罰,扣款金額在當月運費中扣除。

      5、乙方需在甲方規定時間內將收貨人簽收憑證交回甲方,否則甲方不予結算運費,若乙方逾期交回或將憑證丟失,破損所造成之甲方貨款不能結算等一切損失,由乙方賠償。

      第四條、 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如發生爭議、應本著實事求是、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條、 其他事宜

      1、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合同書以及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3、本合同一式__4__份,甲乙雙方各執2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8

      原告:XXX,男,19XX年12月15日出生,漢族,住XX區XX新村西街15號2單元1室,電話:132XXXX.

      被告:XXX有限責任公司XX第一分公司

      住所地:XX市XX號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經理 電話:XXXX

      案由: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貨物損失3700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0月31日,原、被告簽訂了貨物運輸合同,由被告為原告運輸配件貨物從XX市到XX市并負責代收貨款3700元。在運輸途中由于被告的過錯,致使原告托運的貨物丟失并造成原告3700元貨款的損失。其后,被告未依法進行賠償,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海運出口貨運業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雙方職責

      1、作為甲方的貨運代理,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海運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關信息。

      2、甲方應根據出口貨運委托書的要求,填制內容正確、完善、真實的委托書并加蓋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裝船舶或船公司則應在委托書上注明。

      3、乙方應對甲方的出口貨運資料進行認真的審核,根據甲方要求的裝箱,效期及備貨情況進行配船,并及時將配船艙回單交甲方以便安排有關事宜。

      4、甲方負責按時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資料及相應的配合(資料:收貨人全稱、地址、電話、貨物名稱、型號、數量、毛重、凈重、立方數、目的港、單價、總價、海關編碼、核銷單、報關委托書等,以便我司做單證用)甲方須提前7天提供給乙方,如提供資料等遲延原因而導致的后果,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5、甲方如要求更改資料,須出具書面更改單,在船開航前__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如因變更資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______海運費:____________至工廠內陸運價為:____________。

      二、費用與結算

      1、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種方式結算當月海運費及有關費用。

      (1)付款放單(2)備用金(3)轉帳(4)匯票

      2、甲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海運費及有關費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貨物、提單和有關單據,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在船開航后第二天,直接將電放提單傳真給貴司。并在____________天內,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將核銷單退給乙方。

      三、其它條款

      1、出口貨運委托書是協議的組成部分,是本協議分期執行協議標的的要約與承諾。

      2、協議的海運費及國內段有關費用,如遇國家頒布價格和船公司運價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并作好相應調整。

      3、本協議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4、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5、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

    運輸合同 篇10

      購銷水泥電桿協議

      甲方:石阡電信分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永紅電桿廠(周永紅、吳朝芳) (以下簡稱乙方) 為加快甲方通信線路災后恢復工作,甲方向乙方預購一批水泥電桿,經雙方共同就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水泥電桿一批,經雙方協商確定價格:7米電桿280元/根,8米電桿320元/根,結算時以實際使用數量計算,甲方自行運輸電桿價格。

      二、乙方保證電桿質量要求,壞桿、痕跡桿、不符合標準桿(大小、長短)以及無2米記號線的電桿,甲方拒絕接收。

      三、乙方負責電桿上車和水泥電桿運送到甲方指定地段處,無論路程遠近(有公路,通車)。

      四、乙方負責水泥電桿以及車輛運輸安全工作,電桿、車輛在運輸途中發生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

      五、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并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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