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核算消費稅避稅籌劃技巧
企業會計人員應針對消費稅的稅率多檔,根據稅法的基本原則,正確進行必要的合并核算和分開核算,以求達到避稅籌劃目的。當企業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因為稅法規定,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出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案例]
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共生產糧食白酒、炭酸汽酒、活血提神藥酒。1998年共計銷售額9000萬元,企業合并向稅務機關納稅,按25%的稅率計交消費稅為:
9000萬元×25%=2250(萬元)
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1996年實行人才招聘制,公開招聘財務總監一名。該財務總監吳天水認真檢查賬目,立即要求財務部經理實行三種酒分開稅算,分開申報納稅。當時很多財務人員還認為工作量太大,不大愿意。吳天水財務總監說:“只要你們認真仔細地分開核算清楚,每月每人加發獎金1000元。”結果,1999年共計銷售額為8700萬元,其中白酒4600萬元,汽酒1900萬元,藥酒2200萬元,則三種酒應納消費稅為:
糧食白酒納稅額=4600×25%=1150(萬元)
炭酸汽酒納稅額=1900×10%=190(萬元)
活血提神藥酒納稅=2200×10%=220(萬元)
合計納稅總額1560萬元
[案例解析]
盡管賀蘭五星福斯特酒業公司1999年銷售額減少300萬元,但因財務總監吳天水正確采用分酒種進行核算,共計避稅615萬元[(1900+2200)×(25%-10%)],所以減少銷售額的情況下反而1998年增加收益390萬元,這由于糧食白酒應征消費稅率25%和汽酒、藥酒應征消費稅率10%產生的。
消費稅納稅籌劃的思路是怎樣的
一、征稅范圍的納稅籌劃
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比較窄,僅僅局限在五大類11個稅目商品,這11個稅目應稅消費品分別是: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如果企業希望從源頭上節-稅,不妨在投資決策的時候,就避開上述消費品,而選擇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在流轉稅及所得稅方面有優惠措施的產品進行投資。如:高檔攝像機、高檔組合音響、裘皮制品、移動電話、裝飾材料等。在市場前景看好的情況下,企業選擇這類項目投資,也可以達到規避消費稅稅收負擔的目的。同時,也要注意到,我國已加入WTO,隨著經濟的發展,百姓生活質量的提高,過去認為是奢侈品的商品,現在已經不是奢侈品了(包括洗發水、護膚用品和金銀首飾等),而成為人們生活中的必需品。同時,又有一些高檔消費品和新興消費行為出現,例如:高爾夫球及球具、酒店會所、俱樂部的消費等,將來有可能要調整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所以,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要考慮國家對消費稅的改革方向及發展趨向。
二、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進行消費稅的稅收籌劃時,在計稅依據方面大有文章可做。現行制度規定:消費稅的計算方法有從價定率、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與從量定額相結合三種方法。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一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考慮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
在工業企業銷售成套化妝品時,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將化妝品及包裝盒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改變了包裝地點,稅負都大為不同。例如: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50元、一瓶指甲油15元、一支口紅2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30元、一瓶摩絲1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5元,塑料包裝盒8元。以上價格均為不含稅。
按習慣做法,先包裝后銷售,應納消費稅為:(50+15+25+30+12+15+8)×30%=46.5元。若采用撓認酆蟀皵,應納消費稅為:(50+15+25)×30%+(30+12)×8%=27+3.36=30.36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16.14元。
三、納稅環節的納稅籌劃
國際上開征消費稅的國家,消費稅的征收多在零售環節,這一方面體現了這一稅種重在調節消費的意圖,另一方面較少占用生產經營者的周轉資金,有助于減輕生產經營者的負擔。而我國的消費稅除金銀首飾改在零售環節課稅以外,其他應稅消費品在生產環節課稅,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方便征管的角度考慮的,因為在生產環節納稅人戶數較少,征管對象明確,便于控制稅源,降低征管成本。但是生產環節終究不是商品實現消費以前最后一個流轉環節,在這個環節之后還存在著批發、零售等若干個流轉環節,這在客觀上為納稅人選擇一定的方式節-稅提供了可能。
(一)利用分設機構,實現稅負降低。
納稅人可以用分設獨立核算的經銷部、銷售公司,再以正常價格對外銷售,由于消費稅主要在生產環節征收,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會因此減輕許多。
(二)利用合作關系,委托外單位加工,實現稅負降低。
四、以外匯結算的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納稅人以外匯結算應稅消費時,應按外匯市場牌價折合成人民幣銷售額以后,再按公式計算應納稅額。人民幣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結算當天的國家外匯牌價,也可以用當月1日的外匯牌價。一般來說,外匯市場波動越大,選擇折合率進行節-稅的必要性越大。如果能以較低的人民幣匯率計算應納稅額,對于企業顯然是非常有利的。例如:某企業某年11月15日取得50萬美元銷售額,11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為1美元:8.60元人民幣,11月15日的外匯牌價為1美元:8.70元人民幣。如果采用當月1日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為4300000元;如果采用結算當日的匯率,折合成人民幣為4350000元。兩種方法相比較,前者比后者計稅依據少50000元人民幣。不過,稅法中規定,匯率的折算方法一經確定,一年內不得隨意變動。因此,在選擇匯率折算方法的時候,需要納稅人對未來的經濟形勢及匯率走勢做出恰當的判斷。
五、出口應稅消費品的納稅籌劃
現行消費稅對出口應稅消費品規定了優惠措施,只要納稅人出口的消費品,不是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均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待遇,意在鼓勵納稅人盡量擴大出口規模。從節-稅的`角度出發,納稅人應該想方設法開拓國際市場,為本企業謀求盡可能多的合理利益。
此外,在出口產品因質量等問題被退貨的情況下,依然存在著一定的節-稅機會。稅法中有這樣的規定:由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退回進口時予以免稅的,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消費稅。從上述規定中,我們可能發現這中間蘊藏著資金的時間價值——利息。在貨物出口到退貨及退款之間,一方面納稅人無償占有這筆退款的時間價值,另一方面在免稅和補稅的間隔中,納稅人又占有了稅款的時間價值。
消費稅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稅收籌劃要把握好“度”
不應把稅收籌劃演變為避稅、逃稅。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卻違背了國家立法意圖和道德,鉆法律空子。逃稅則是明顯違反了稅收法律規定,是國家不允許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使企業承擔較小的納稅成本,必須在稅收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不可將稅收籌劃凌駕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隨意操作。例如企業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必須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征收的消費稅稅款,但企業不得自行直接抵減應納稅款。否則,就是偷稅行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必須在規定期限及地點納稅
稅法規定了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地點及時足額繳納稅款。例如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在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的當日起15日內向報關地海關繳納稅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需及時向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的申請。否則就要接受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等懲罰,甚至應稅消費品還有可能被保全和強制執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三)必須認真填寫和保管好有關發票、憑證
發票、憑證的填寫應真實、準確、完整,每張發票都要附有合法的憑證。發票填寫不規范,就不能作為相應的扣除依據或被迫多納稅。如上述的折扣銷售中,發票填寫不合規定,就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額;另外如果企業實際銷售額是5000元,而發票上銷售額填寫為10000元,則企業就應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繳納消費稅和增值稅,這樣就增加了企業的稅收支出。
(四)必須考慮成本——效益原則
稅收籌劃追求的是企業整體稅負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個稅種的最小。進行稅收籌劃企業不僅要聘請專門的精通稅收法律、制度的財務人員,還要向外界稅務專家咨詢、請教,企業要耗費大量的成本。因此企業就必須綜合考慮進行稅收籌劃所獲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夠保證稅后收益,從而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稅收籌劃。而且進行稅收籌劃不能影響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能為了片面追求稅負的減輕而影響了企業價值化,那樣則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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