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一、我國計劃就業體制造成的不良后果中國就業機制的形成和發展是伴隨著建國后我國就業制度的建立、發展變化而進行的,因而它與我國就業制度的演變是密切聯系著的。
從1949年到1978年,我國實行的是計劃體制下的“統包統分”型就業機制。其中包含兩個階段:一是1949~1954年“一五”計劃初期,這一時期政府為解決舊中國遺留下來的失業問題和安置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問題,采取了政府介紹就業和勞動者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機制;二是從1955~1978年,“統包統分”就業機制形成固定時期。自1955年起,中央政府決定對今后的招工和職工調配實行“統一管理,分工負責”的方針,取消了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明確招工須經勞動部門批準這一原則,并要求政府對勞動者的就業實行“包下來”的政策,此后就逐漸形成傳統計劃體制政府“統包統分”的就業機制,并固定下來直到改革開放之前。
長期以來,我國這種計劃就業機制造成了許多不良后果,主要有:(1)農村中形成了大量的剩余勞動力。一方面由于農村人口的迅速增加,而耕地卻相對有限。另一方面,由于20世紀60~70年代的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使一定數量的城市人口轉移到農村。無論是農村新增勞動人口,還是城市遷入農村的人口,政府都要求在農業中解決就業問題,而農業對勞動力吸收能力卻有限,從而造成大量剩余勞動力。(2)企業中大量隱性失業的存在。政府不管企業是否需要勞動力,也不管企業是否有能力吸收新增勞動力,都要求企業對每年城鎮新增勞動人口進行就業安置,從而造成企業中存在大量隱性失業。(3)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中存在大量的人浮于事的現象。為了解決全民就業,政府除了向農業、企業計劃安置就業人口外,同樣將一部分每年新增勞動人口安置到國家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中去,因人設崗、因人設編,造成機構龐大、臃腫,人浮于事現象嚴重。
二、我國競爭就業機制形成的客觀必然性
通過以上對我國就業機制形成和發展歷史的簡單回顧,可以清楚地看出我國就業機制由計劃主導向以市場為主導的轉變具有客觀必然性。
第一,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如果說改革初期,就業機制的調整是為了解決社會富余勞動者(包括返城知青和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問題,其后推行的勞動合同制是為了解決企業活力,擴大用工自主權的話,那么90年代以后就業機制的調整則完全是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的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客觀上要求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這就必然要求勞動力作為一種生產要素在進行配置時必須以市場為導向進行,以實現最優配置,發揮最大效用為目的,從而使企業實現利潤或效益最大化。這必然要求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選擇用人單位,以實現雙方效益最大化。如果繼續延用過去的“統包統分”的就業機制,就勢必與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相矛盾,不利于我國經濟體制轉軌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因而市場導向的競爭就業機制的確立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客觀需要的。
第二,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的客觀需要。
如何將現有的生產要素配置好、利用好是實現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條件。作為生產要素之一的勞動力要素的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也必然是目前中國經濟建設中必須要解決好的重大問題。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無論是第一產業——農業,還是第二產業——工業,都顯性或隱性地存在大量的剩余勞動力,這已是不爭的事實。這一現象說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計劃調控的“統包統分”的就業機制,造成了大量勞動力要素的閑置和嚴禁流動,這實際上是對我國勞動力資源的浪費和低效配置,是不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生產力的,是與改革開放和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宗旨相違背的。因此,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客觀上要求勞動力要素在全國或世界范圍內合理流動,通過勞動力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的綜合作用,突破部門、產業、地域的限制,實現勞動力要素在全社會范圍內的優化配置。
第三,經濟結構調整的客觀需要。
中國轉軌期經濟結構的調整,表現為所有制結構、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企業技術結構等的調整和變動。這些錯綜復雜的經濟結構的調整;歸根結底無非是生產要素的重新配置和組合,其中必然包含著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和重新配置,但這種變動和重新配置是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因而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和重新配置必然以市場為導向,以其充分利用和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為目標。這就必然要求勞動力從夕陽產業中或勞動力配置過剩的行業中逐漸退出,通過自主擇業、雙向選擇、競爭就業來實現勞動力資源的最有效利用。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所有制結構調整的需要。表現為從過去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純公有制形式,轉化為以公有制為主導,多種所有制并存、共同發展的形式。這就必然要求原來配置在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中的一部分勞動力要素要分離出來,和新增勞動力部分共同進入非公有制經濟。這種調整和重新配置卻是以提高原公有制經濟的效益和實現非公有制經濟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因此,必然要求勞動力要素的調整和重新配置通過競爭就業來實現。
2.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具體表現為三次產業間的比重關系的調整,某一產業內部的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夕陽產業的消失和新興產業的出現,必然引起勞動力要素在三次產業間和各產業內部的流動和重新配置,這種重新配置也必須以實現經濟效益最佳為目標,因此,必然要求勞動力資源配置的高效性,從而勞動者必須競爭就業,企業必須擇優錄用。
3.企業技術結構和產品結構變動的需要。企業技術水平的升級,使企業對勞動力需求總量減少,而對勞動者素質要求提高,這必然導致那些科技文化素質低的勞動者無法競爭上崗,流出企業。企業產品結構的變化,一方面表現為過去的不適應市場需要的產品的消失,另一方面表現為適合社會和市場需要的新產品的不斷出現。因而,伴隨這一過程,企業為實現其經濟效益最大化,必然通過競爭上崗使那些不能勝任新產品生產的勞動者被排擠出企業,同時使企業外的高素質勞動者被吸收進來。
第四,國有企業改革的客觀需要。
回顧改革開放后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是國企改革初期的放權讓利,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還是利改稅以及承包經營和股份制改造,無不貫穿著企業對用工自主權的呼喚。企業用工自主權是企業自主經營,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統包統分”、“只能進,不能出”的'企業用工制度,使國企長期以來富余人員過多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種負擔過重,因而“減員增效”便成為國企改革的口號之一。然而企業用工自主權的實現是以社會保障體系的全面建立為條件的,同時也是勞動合同制推行的前提條件。國企改革的目的是提高經濟效益,這就必然要求企業在取得用工自主權后,對勞動力的使用采取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原則,否則就不能實現其經濟效益。目前,我國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已初步完成,國企脫困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其突出表現為企業用人機制的市場化,采取了競爭上崗、擇優錄用、下崗分流、競爭再就業的用工模式,這充分體現出市場導向的競爭就業機制是我國國企改革的客觀需要。
第五,優勝劣汰,調
動勞動者個人積極性的客觀需要。
按照馬恩經典著作中的設想,社會主義制度建立后,勞動者是“自由人聯合體”的一員,用“公共的生產資料進行勞動,并且自覺地把他們許多個人勞動力當作一個社會勞動力來使用”。[1](PP.95~96)勞動不再是謀生的手段,不具有強制性。而這一設想是以社會生產力的高度發展為前提的,而現實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建立在生產力水平相對落后的基礎上的,中國的社會主義還處在初級階段,勞動還是謀生的手段。勞動者作為個人勞動力商品的所有者,由于勞動者天賦的差異性,因此,勞動者通過支出自己的勞動力而獲得的收益還存在著差異性。這種差異性就體現在勞動者參加經濟活動和企業生產中就業的競爭性、優勝劣汰性、強者生存性。同時,只有采取競爭就業的模式,勞動者天賦的差異性才能通過其勞動報酬差別反映出來,從而進一步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體現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按勞分配制度,維護勞動力資源配置的合理性、高效性。
三、當前我國競爭就業機制形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競爭就業機制形成的經濟體制上的制約性——轉軌期經濟體制的特殊性。
由于目前我國正處在由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期,一方面,舊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仍然存在并在一定范圍內發生作用,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家壟斷行業中,用人機制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的計劃安置,競爭上崗還未全面推開,任人唯親、因人設崗現象還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由于新的市場經濟體制還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競爭就業機制所起的作用還不強,勞動力要素的配置還未達到完全優化,因此,轉軌期經濟體制的特殊性制約了競爭就業機制的發展和完善。
第二,競爭就業機制形成的前提條件——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備性。
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前提條件是勞動力基本生存條件的保障。由于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的生活保障是由企業和政府承擔的,而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是缺位的,離開企業和單位就意味著失去了保障,因此,勞動者自由流動、自主擇業是有后顧之憂的,這就限制了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具體表現為:(1)國家事業單位的勞動者生活保障由國家承擔,與此相關聯的復雜的層層人事手續關卡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入和流出,不利于國家事業單位內部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也限制了有能力流入和流出的勞動者參予更大范圍內的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競爭就業。(2)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的勞動者,在改革前,他們的生活保障是由企業和國家承擔的。改革后,由于勞動者個人社會保障體系未及時建立起來,限制了勞動合同制的全面推行,企業股份制改革中的“減員增效”、下崗分流都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限制,下崗再就業步履艱難。(3)農業經濟中,由于至今仍未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使得農業剩余勞動力向城市流動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和定期逆流性。流向城市的農村剩余勞動力一旦在城市就業失敗,他們的基本生活將沒有保障,生存將面臨嚴重威脅,這些都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
第三,競爭就業機制形成的主渠道——勞動力市場發育的不完善,造成市場導向作用的薄弱性。
改革開放后,我國勞動力市場雖然得到較快發展,但仍然大大滯后于其他生產要素市場的發展,不能適應我國勞動力資源市場化配置的需要。
1.勞動力市場分割狀態制約勞動力流動。勞動力市場的部門、地區分割狀態形成了市場進入壁壘,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縮小了勞動者自由選擇用人單位的范圍,增加了勞動者尋求就業的成本,影響了勞動力市場信息的傳遞,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2.勞動力市場結構層次的不合理,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結構中,首先是低層次的以簡單勞動、體力勞動為主的一般勞動力型市場,勞動力供給主體主要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和企業下崗職工。其次是各類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市場。而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高級人才市場,特別是企業家型、技術專家人才市場目前仍然空缺,僅有的幾家獵頭公司規模很小。這就使得在這些高級人才的就業中,因缺乏相應市場,競爭就業機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出來,從而影響我國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3.勞動力市場法規不健全和中介服務機構發育的不完善,制約了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如對勞動力市場運行中出現的勞資爭議和糾紛,對非書面勞動合同的裁決缺乏合理公正性。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對有關勞動力供求結構變化和發展趨勢等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不夠準確及時,還不能完全承擔包括就業咨詢、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社會保障等全套服務,不能滿足就業者的需要。
4.勞動力市場存在較嚴重的歧視,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目前,我國勞動力市場上除存在一定程度的男女性別歧視外,還存在著地方政府人為規定的歧視勞動者平等自由擇業權的現象。如鄭州市1999年規定40個職業禁止、26個職業限制使用外來工。北京市2000年宣布限制外地人謀職的行業從5個增加到8個,職業(工種)從34個增到103個。[2](P.49)
5.對勞動力市場宏觀調控的乏力,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完善。一方面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量的隨意性和流向的無序性基本上束手無策,對國企急需人才請不到、留不住,而富余人員又出不去,這些都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另一方面,尚未形成國家利用工資杠桿調節就業結構及勞動力流動機制,工資同其關聯度不高,不利于競爭就業。
第四,競爭就業機制形成和完善的觀念障礙——計劃經濟體制下傳統就業觀念的不良影響。
現階段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計劃體制下形成的傳統就業觀念的影響,具體表現為:
1.還未廣泛確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力是商品、勞動力商品所有權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觀念以及勞動還是人們謀生的手段、具有強制性的觀念。
2.還未確立勞動力商品參預市場交換時,應按等價原則進行的觀念。由于勞動力商品的非同質性,因而體現在勞動者收入上是有差異性的,而不是平均主義“大鍋飯”。
3.充分就業觀念還未完全確立。由于傳統計劃體制下形成的普遍就業的觀念仍然存在,認為普遍就業即人人均就業。這種就業狀態已被世界各國經濟實踐證明是不可能的,而只能在未來社會生產力高度發達的共產主義社會才能實現。而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只能是存在一定失業率的充分就業狀態,即指在某一工資水平下,所有愿意接受這種工資水平的人都得到工作的一種就業狀態。過去所謂的普遍就業,人人都有工作的就業狀態只能是形式上的。
4.合同制用工觀念還未完全確立,固定用工觀念仍然存在。由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勞動力商品所有權屬于國家或單位所有,用工觀念是固定的,勞動者普遍存在“從一而終”的就業觀念。大多數勞動者一生只在一個單位或企業甚至是一個部門工作,流動性很小。這種就業觀念是不利于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的。
5.社會保障觀念還未完全確立,企事業單位中勞保觀念仍然存在。雖然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國企改革也進入了新的階段,但國企中過去的勞保觀念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尤其在黨政機關和國家事業單位中,由于改革深入程度不夠,依賴公費醫療、單位優惠分房等福利勞保現象還在一定程
度上存在著,失業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還未完全建立起來。
第五,競爭就業機制形成和完善戶籍管理制度的障礙。
建國后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漸形成戶籍管理制度,造成了城鄉間、地區間的長期隔離,人為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戶籍管理制度越來越成為勞動力跨地區、跨產業合理流動的障礙。一方面,它剝奪了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和擇業權,限制了勞動者擇業的范圍和參與就業競爭的可能性,降低了勞動力資源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附加在戶籍制度之上的教育功能、就業功能等限制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優化配置。就業者因擔心子女的受教育問題和未來就業問題而放棄可能的流動,放棄向更有效的地方配置,從而限制了勞動者對競爭就業的參與性,不利于競爭就業機制的形成和完善。
四、促進我國競爭就業機制進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議
第一,加快經濟體制改革步伐,促進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過程,以克服轉軌期經濟體制對競爭就業機制形成的制約性。具體措施是:首先,加快經濟結構調整步伐,其中包括所有制結構、三次產業結構、企業產品結構和技術結構等都應盡快進行調整,以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其次,加快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促進西部地區區域經濟結構的調整。雖然改革已進行了20多年,由于西部地區處在改革的大后方,改革對其沖擊力還較弱,過去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在西部地區還大量存在,在一定范圍內的表現還很突出,西部地區國有經濟比重高于東部、中部地區就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加快西部大開發的步伐,促進西部地區經濟的轉軌對全國經濟體制改革意義重大。再次,加快政治體制改革,盡快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客觀需要。
第二,加快健全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其覆蓋面,以解除勞動力自由合理流動的后顧之憂。首先,進一步加快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努力提高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失業保障金的給付水平,解決暫時就業失敗者的基本生活問題。其次,加快建立農村社區的社會保障體系,結束目前我國農村社區社會保障的空缺局面,解除農村剩余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后顧之憂。
第三,進一步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完善中介服務機構,努力提高其工作質量和效率。其一,加快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的勞動力市場體系,清除勞動力市場的地區分割壁壘,擴大勞動者擇業范圍,降低其就業成本。其二,加快建立企業家型技術專家人才市場,促進勞動力市場結構的合理化,充分發揮勞動力市場對勞動者就業競爭的導向性作用。其三,進一步健全勞動力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加快完善中介服務機構,使他們在勞動力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發布等方面做到及時準確,切實起到服務和導向作用。其四,各級政府和勞動主管部門應切實維護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和自由擇業權,徹底清除帶有歧視性的地方用工規定。其五,政府應加大對勞動力市場的宏觀調控力度,積極正確引導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以減少其流動的盲目性,增加其流動的有效性。
第四,積極消除傳統就業觀念的不良影響,樹立競爭就業的正確觀念。首先要牢固樹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力是商品,勞動力商品所有權屬于勞動者個人的觀念以及勞動還是謀生的手段、具有強制性的觀念。因此,勞動者為了生存必須勞動,而不能按照自己的主觀意愿對工作挑三撿四,挑肥撿瘦,嫌臟嫌累。其次要確立勞動者之間存在差異性的觀念,用公正平和的心態去看待勞動者因個體能力的差異性而獲得的個人收入的差異性,樹立公平競爭,各得其所的就業觀念,牢固樹立公平競爭、雙向選擇、擇優錄用、合同用工的就業觀念,徹底清除“鐵飯碗”、“從一而終”的固定就業觀念,逐漸形成流動有利于自己,流動有利于社會,流動有利于勞動生產率提高的社會氛圍。
第五,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步伐,徹底清除勞動力自由流動的制度障礙。首先,加快推進小城鎮戶籍改革步伐,放寬城鎮準入條件,使更多的農業人口轉變為城鎮人口。其次,積極進行大中小城鎮市的戶籍制度改革的試點工作,并在條件成熟時,積極推廣,全面鋪開,徹底清除戶籍制度對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限制,從而實現勞動者的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競爭上崗、優化配置的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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