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要怎么做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在國有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勞動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也不得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為由,借機辭退部分職工”。根據以上精神,對企業固定工在轉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可按下述辦法處理:
一是對職工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在書面申請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對于用人單位招(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按有關規定簽訂了服務合同或其他協議的,未到期的'仍應繼續履行,并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又不履行協議的,用人單位可在其提出書面申請三十日后解除勞動關系。勞動關系解除后,如原服務合同、協議約定或用人單位依法規定了賠償辦法的,職工應按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和用人單位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如無約定或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將職工檔案轉到職工新的接收單位;無接收單位的,應轉到職工本人戶口所在地。
二是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滿后,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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