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棗加工廠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 棗業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受聘人):
甲、乙雙方按照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聘用期限及工資待遇
1、合同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__個月,試用期工資: 元/月,試用期滿: 元/月,如甲方實行承包制,則實行基本工資+提成制發放工資,如能拉來客戶到甲方代加工,雙方另行協商。試用期滿,經甲方考核,如乙方不符合甲方用人條件,甲方有權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辭退。
第二條、工作崗位:紅棗加工廠廠長。
第三條、工作職責:
1、試用期職責:負責設備的檢修、維修和人員培訓,制訂制度,制訂人員用工方案,負責找工人,制訂生產計劃方案等。
2、試用期滿轉為正式后,其職責為:
1)負責公司兩個加工廠的全部生產工作(包括紅棗、核桃、杏干的分選、清洗、烘干等工作);
2)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消防工作,以及后勤、衛生、食品安全等工作;
3)生產淡季,甲方如從事第三產業,乙方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條、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確定。單方隨意變更內容和附加責任條款均無效;
1
2、解除:合同的解除一般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單方解除:
(1)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發現乙方個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如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作報酬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甲方。
5、終止:聘用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第五條、其它事項:
1、甲乙雙方因執行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
3、本合同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聘用單位): 乙方(受聘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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