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管理師報考條件有哪些
有很多人都想要報考勞動關系管理師,但是他們不知道報考勞動關系管理師需要什么條件。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關系管理師的報考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關系管理師報考條件有哪些 篇1勞動關系管理師報考條件
勞動關系管理師分為三級,二級,一級,針對不同的報名人員所要求的申報條件也有不同。
三級主要針對在校大學生:
1、大學本科相關專業在讀學生;
2、取得大學專科學歷證書后,有相應的實習工作經驗的學生;
3、高中(包含同等學歷)畢業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的人員。以上滿足一條者即可報考。
二級是針對企業單位:
1、各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從業人員;
2、各企事業單位法務及工會人員;
3、各企事業單位與勞動關系管理較密切的相關管理人員。以上滿足一條者即可報考。
符合申報條件者可報考勞動關系管理師,并在考試合格后獲得資格證書。
勞動關系管理師職業概況
為提高大學生的就業力,徹底告別“畢業即失業”的現狀,切實讓學生掌握一門可以真正解決就業難題的技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特推出此“中國勞動關系管理師職業培訓”項目。大中專在校學生可以參加勞動關系管理師(三級)的職業認證培訓。通過培訓,不僅可以實現自己就業能力,還可以更加科學的規劃個人的職業發展,并且該培訓項目還為學員提供進入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實習的機會。
隨著新中國《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系列法律的實施,勞動關系管理、調整及勞動保障爭議案件將出現增長趨勢,大量外資企業及中小企業爆發種種勞動爭議及勞資糾紛,給人事管理者帶來頗多麻煩,企業敗訴案件中有70%以上是與企業規章制度不完善及相關法律知識匱乏有關,對企業正常運作帶來諸多麻煩。另外,在世界形勢大環境影響下,其利益關系呈現出多樣性、復雜化的發展態勢,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的重要性愈來愈明顯。只有勞動關系的穩定,才有就業崗位的穩定。而和諧的勞動關系也是企業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勞動關系管理師應為企業全面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平等協商機制,依法調整勞動關系,及時預防、協調和解決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方面的矛盾,提高勞動者積極性,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勞動關系管理師培訓的介紹
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面向全國開展的是實驗性,示范性的.培訓工作。旨在針對新職業,新知識,新技術,新技能等內容開展的培訓,提升勞動者崗位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探索職業培訓的新方法和途徑。提高我國職業培訓技術,促進就業。
勞動關系管理師強調通過分析大量企事業單位的實際問題和案例,提高學員在勞動關系管理中的各種實操能力。
勞動關系管理師課程內容
正確處理與不斷改善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在整個人事工作中起著重大作用,進一步影響著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企業勞動關系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時效性、地域性很強的工作,在勞動法律規則愈加復雜多樣的背景下,正日益成為人力資源管理中的熱點和難點。
為了給廣大企業提供人事決策依據,使HR們提高管理水平,促進企業和諧發展。勞動關系管理師的課程融合了人力資源、勞動法、心理咨詢等多位著名專家的管理實踐理念,從實用的角度出發,從心理剖析及輔導疏通的角度將勞動法規貫穿于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傾力打造了全國《勞動關系管理師》的培訓。依法合法從柔性管理的角度樹立良好的管理作風,增強經營管理人員的勞動關系管理意識,掌握溝通談判的原則與技巧;提高員工的工作生活質量,進行員工職業生涯設計,使其價值觀與企業的價值觀重合,打造優良的企業文化氛圍,為企業發展的提供重要保證,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勞動關系管理師報考條件有哪些 篇2勞動關系管理師報考要求主要看考勞動關系管理師證書幾級了。勞動關系管理師分初級、中級、高級,基本沒什么限制。
一、初級
普通崗位工作人員、相關專業在校學生或應屆畢業生,參加相關課程(初級)培訓達到規定課時數,經考核合格的,可獲得戰略型人才入庫證明《勞動關系管理師(初級)》。
二、中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參加相關課程(中級)培訓達到規定課時數,經考核合格的,可獲得戰略型人才入庫證明《勞動關系管理師(中級)》:
1.普通崗位工作人員,有3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2.已獲得相關專業初級入庫證書,且有1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3.大專、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相關專業畢業,有1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三、高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參加相關課程(高級)測評達到規定課時數,經考核合格的,可獲得《勞動關系管理師(高級)》:
1.普通崗位工作人員,有5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2.已獲得相關專業中級證書,且有1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3.大專、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相關專業畢業,有3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4.碩士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相關專業畢業,有2年以上相關崗位工作經驗者;
5.博士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相關專業畢業。
為提高大學生的就業力,徹底告別"畢業即失業"的現狀,切實讓學生掌握一門可以真正解決就業難題的技能,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就業培訓技術指導中心特推出此"中國勞動關系管理師職業培訓"項目。
勞動關系管理師報考條件有哪些 篇3在企業協議處理勞動關系的過程中,需要專門負責管理勞動合同,參與協商、處理勞動爭議的人員,這樣的工作人員一般稱為勞動關系協調師,這個職業的出現標志著我國勞動爭議解決和勞動保障的體制向前推進了一步。那么,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的報考條件有哪些?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整理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一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并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后,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以上。
二、什么是勞動關系協調員
勞動關系協調師指從事宣傳和監督勞動保障法律實施、管理勞動合同、參與集體協商、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協調勞動關系的專業工作人員。
三、工作內容
(1)、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2)、管理勞動合同;
(3)、參與集體協商與集體合同管理;
(4)、進行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5)、開展勞資溝通和民主管理;
(6)、協調處理員工申訴和勞動爭議。
四、職業概況
勞動關系是最重要和最復雜的社會關系,其內容高度敏感,形式復雜多樣。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新型勞動關系大量涌現。由于缺乏成熟的調控機制,我國目前的勞動關系總體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勞動違法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為了適應新形勢下保持和諧勞動關系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勞動關系協調體系,建立勞動關系協調的專業化隊伍。
勞動關系協調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勞動關系協調工作責任重、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的意識,更要具備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技能。
五、職業發展
隨著《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陸續實施,勞動關系調整及勞動保障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勞動關系的協調成為當務之急。2007年11月,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勞動關系協調師列為第十批新職業,并強調,勞動關系協調師要有勞動關系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及熟練的溝通交流技能,其職業前景也受到業界的廣泛熱捧。勞動關系協調員是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合同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主要分布在區域性調解機構、地方行業工會、行業協會、企業家協會以及用人單位內部人力資源管理、工會和法務等部門。同時,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并配備專業的勞動關系協調人員。上海等地已經將“企業配備專業勞動關系協調員”作為一項制度,較好地實現了勞動爭議的事前調解。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和企業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建設的加強,社會對勞動關系協調員的需求將會越來越大。伴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關系作為“一把雙刃劍”在企業經營發展當中的關鍵作用越來越凸現:和諧的勞動關系可以助推乃至加速企業的成長發展;惡化的勞動關系可以阻礙甚至毀滅企業的正常運行。無數案例強有力證明了勞動關系是企業興衰成敗、生死存亡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因此,構建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應該是企業的永恒主題,更應該是企業家持之以恒的追求。毋庸置疑,勞動關系協調工作非同一般的管理職能,而是一項兼顧“科學性和藝術性”,并融“情、理、法”于一體的系統工程,所以需要由專業化的專門人員來承擔。顯然,我國企業目前普遍缺少這方面的正規化和職業化人才。為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頒布實施了《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該標準全面、系統規定了勞動關系協調員(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應該掌握和具備的知識和技能,并對三個級別的培訓鑒定方法做了明確規定。該標準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勞動關系協調專業人員隊伍的建設已經進入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必將對我國全面構建和諧企業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勞動合同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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