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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關條約》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于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為《下關條約》或《日清講和條約》。
2、《馬關條約》的簽署標志著甲午中日戰爭的結束。
3、中方全權代表為李鴻章、李經方,日方全權代表為伊藤博文、陸奧宗光。
4、根據條約規定,中國割讓遼東半島(后因三國干涉還遼而未能得逞)、臺灣島及其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
5、中國還增開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并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投資辦廠。
6、《馬關條約》使日本獲得巨大利益,刺激其侵略野心。
7、與此同時,條約也使中國民族危機空前嚴重,半殖民地化程度大大加深。
8、該條約適應了帝國主義列強對華資本輸出的需要,隨后列強掀起了瓜分中國的狂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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