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評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兇房怎么賣,兇房買賣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案例:婚房變成兇宅能不能查出來是個問題。
2、阿忠的兒子2010年死在他家。2011年3月,阿忠辦理了繼承公證,隨后辦理了房產繼承登記和房產證。同年7月,阿忠與一直在物色婚房的小美母女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以45.5萬元購買上述房屋。然而,8月份,小美從鄰居處得知“此房有人死亡”后找到阿忠,要求注銷《房屋買賣協議書》。多次協商未果,雙方仍僵持不下,小美將阿中告上法庭。
3、結果:調解解除購房協議,退還購房款。
4、2011年12月27日,柳江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原告小美與被告阿忠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被告阿忠、阿米返還原告阿沁、阿燕的房屋轉讓款及定金共計18萬元;駁回原告、阿燕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阿忠向柳州中院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自愿撤銷已簽署的《房屋買賣協議書》;a返還小美房屋轉讓款及定金共計18萬元及利息;將賠償小美阿忠6500元。
5、買了殺人的房子還要退房是什么原因?
6、1.以對方構成欺詐為由解除合同退房;
7、2.以對方違約為由解除合同退房;
8、但兩種方法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分析如下。
9、對方構成欺詐解除合同:
10、通過分析目前司法實踐中受理和判決的這類“兇宅”交易糾紛案件,部分法院支持了買受人的退房請求,其核心理論依據是欺詐的認定:雖然“兇宅”在物理層面上沒有瑕疵,但會影響人們的購買欲望,使其長期被房主“砸碎”。因此,作為出賣人,如果為了出售房屋或者高價出售房屋而故意隱瞞“殺房”事實,違反民事活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其行為構成欺詐,該合同確認為可撤銷合同。
11、但是,也有一些法院采取謹慎的態度,以靈活的方式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判決認為,雖然出賣人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了房屋曾發生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但房屋質量符合法律標準,不影響合同效力。同時,根據價值規律和人們的現實觀念,房屋會因買受人的忌諱而貶值,出賣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買受人構成侵權。因此,判定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大多是因為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的缺陷而相應降價處理。
12、至于中介的責任,中介作為中介,有義務將其所知道的兇宅重要事實告知買受人。其為促成交易賺取傭金,但故意隱瞞的,明顯違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如果劉女士有證據證明中介確實知情,中介難辭其咎。
13、因對方違約而終止合同:
14、兇宅能成為解約退房的理由嗎?仍然存在爭議。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通常會根據合同簽訂時的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雖已聲明不是兇宅,但實際隱瞞兇宅情況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退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但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到房子是不是兇宅,可能是另外一種結果。
15、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對合同的解除是有有效限制的。有關各方應行使c
16、為避免“兇宅”糾紛訴訟中因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不利判決,律師建議,在購買二手房時,購房者不僅要查看房屋本身的情況,還要向鄰居甚至公安部門查詢房屋是否發生過不幸事件。
17、此外,買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加入合同條款或訂立補充合同,約定此類信息披露的條款。比如在合同中明確與賣方約定,要求賣方如實披露房屋內是否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如果賣方故意隱瞞真相,一經發現,買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要求酌情降低房價。這種約定既能督促賣家,又能在發生糾紛時處于優勢,不吃虧。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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