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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建議
日期:2023-03-16 06:46:32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哪些(精選5篇)  民政工作主要內容民政工作主要內容以保障民生為宗旨,完善各項社會救助體系各項救助制度不斷完善。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民政工作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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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工作主要內容民政工作主要內容以保障民生為宗旨,完善各項社會救助體系各項救助制度不斷完善。下面是由小編分享的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希望對你有用。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哪些 篇1

      一、基本情況

      嵩縣位于河南省西南部,伏牛山北麓熊爾山、外方山之間,版土面積3008平方公里,56萬人,縣城距洛陽90公里,距省會鄭州200公里,屬國家級貧困縣。由于版土面積大,人口多,且地處山區,社會經濟發展比較滯后,貧困人口也相對較多。目前,我縣共有各類民政對象31937人,其中:城市低保7100人、農村低保20338人、五保對象2833人、優撫對象及建國前老黨員1666人。

      二、當前基層民政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近年來,黨和國家對民政工作越來越加重視,隨著民政部門業務領域的不斷拓展,工作量不斷加大,民政部門的職能作用也越來越顯得重要。尤其是基層民政部門在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實踐中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面對新的形勢和任務,基層民政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也顯現出來。我認為突出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政工作領域拓寬、任務加大與民政人員少、編制增長滯后的矛盾亟待解決。民政工作已由傳統的十余項職責增加到30多項,但是國家未出臺相應的增加民政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政策,使工作多、人手少的反差越來越大,特別是鄉鎮基層民政部門處于嚴重超負荷狀態。就嵩縣而言,全縣16個鄉鎮,大的鄉鎮配備2個民政助理員,小鄉鎮只有一個人從事民政工作,根本無精力做好日益繁重的本職工作。

      二是在2005年各地鄉鎮綜合配套改革中,所有民政辦公室被撤銷并入鄉鎮社會事務辦公室,鄉鎮民政工作“機構無帽子,門口無牌子,辦公無章子,辦事無票子”,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民政職能的實施。鄉鎮民政辦公室作為民政工作的最基層,是掌握民情、傾聽民聲、反饋民意的“前沿陣地”,是把黨和政府溫暖送給廣大困難群眾的第一站,工作神圣而光榮。而目前鄉鎮的計劃生育、林業、水利、司法等七所八站均有單獨的機構、編制和辦公場所,唯獨民政是合署辦公。無單獨辦公場地、辦公設施落后,辦公條件差,這種機制嚴重制約著民政事業的發展。

      三是從工作職能看,鄉鎮民政在本來工作任務就重的情況下還存在兼職現象,鄉鎮民政工作人員絕大多數同時承擔著鄉鎮安排的駐點包村、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招商引資以及突擊性工作任務,而這些工作的難度和壓力遠大于民政工作,民政工作只能擠時間去完成,處于被動應付狀態,致使政策措施執行走樣或流于形式。

      四是基層民政經費嚴重不足。近年來,上級撥付地方民政部門的專項資金數目甚大,但基層民政工作經費異常緊缺。低保、五保、優撫對象、救災救濟資金的發放、下鄉調研、各種表冊印制等都需要大量的工作經費,然而,上級下撥的民政工作經費均為專項資金,使用途徑和范圍受限,而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的民政工作經費過少,對千頭萬緒的民政業務來說只能是勉為其難,杯水車薪。民政部門承受著嚴格落實政策、工作經費緊缺的雙重壓力,嚴重影響了民生政策的執行和落實力度。

      五是民政對象需求呈不斷擴增之勢,給民政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加快,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一些深層次矛盾逐漸匯集迸發,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凸顯涌現,特別是民政工作對象的需求不斷增長,且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各種合理、不合理的訴求交織,給民政工作帶來諸多困難和矛盾。在工作業務上,社會救助體系日益完善,濟弱助困力度不斷增加,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利益格局的不斷調整,部分群眾未能共享改革的成果,要求救助的呼聲越來越高;部分群眾不符合救助條件,看他人受益而眼紅,出現“拿著手機、戴著項鏈也想吃低保”的現象,致使救助額度相對于“需求”額度差距越來越大。在政策體制上,相關政策特別是優撫政策含金量不斷提高,且政策出臺不平衡,誘發了涉軍人員的心理不平衡,符合條件的互相比享受的級別和等次,部分不符合享受條件的想趁機撈一份、并堅持認定自己有權享受,導致涉軍人員上訪問題越來越突出,成為民政維護穩定的一大難題。

      綜上所述,由于基層民政干部隊伍力量薄弱、工作經費緊缺,致使民政工作信息不靈,政策和法規宣傳面不廣,貧困對象救助不及時,以及工作中出現的新矛盾新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直接困擾著民政事業的發展。

      三、意見和建議

      1、民政工作牽涉頭緒多,具有業務多元性、管理分層性、工作社會性和群眾性等特點,同時工作職能在不斷拓展,需要各級民政部門之間的配合、相關部門的協作、城鄉自治組織和各類民間組織的協同。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上下聯動、社會參與的有效運行機制,才能促進民政事業的不斷發展,這一運行機制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2、足夠的資金投入是完善以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加快推進民政事業發展的必要保障。各級政府應通過建立民政專項資金及民政事業費自然增長機制,適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民政事業發展的投入比例,積極拉動社會力量參與支持等措施,不斷聚集更多的財力、資金,投入到以生活保障、公共服務、社會管理為重點的民政事業建設發展上來。

      3、在鄉鎮恢復民政辦或民政所機構,充實力量,穩定隊伍。由于民政工作政策性強和業務性強,對民政干部的政治、業務素質要求高,需要與之相適應的民政干部數量和穩定的民政干部隊伍,解決好有人干事的問題,各鄉鎮至少配備3—5名專職民政干部,讓民政干部有陣地、有職有權,以增強民政干部的工作積極性,保證工作的有效開展。建議上級出臺相關政策,強化落實。

      4、解決好縣、鄉民政工作經費問題。民政業務工作經費關系到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是各級民政部門履行職責的前提條件和必要保障,是落實和執行政策的體現,也是規范使用民政資金、保障民政資金專款專用的基矗建議上級撥入一定的民政工作經費,以保證民政工作的正常開展。

      5、加強培訓,提高干部素質,確保工作成效。針對民政法律法規政策多、管理服務對象多、牽涉業務多、資金量大以及對民政干部要求高的實際,要加強對民政干部的培訓力度,每年專門組織全縣民政干部集中培訓,采取走出去參觀學習、舉辦民政干部培訓班等形式進行培訓,使基層民政工作人員豐富理論水平、提高業務技能、加強道德建設、筑牢思想防線,以利更好地為民政對象服務,為人民群眾服務,適應民政工作的需要。

      6、改善辦公條件。請上級考慮給鄉鎮鄉民政所適當配備微機、打印機和其它必要的辦公設施,使基層民政干部從傳統的手工操作中解脫出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從根本上解決通訊靠“吼”、交通工具靠“走”、辦公靠“手”的現實問題。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哪些 篇2

      當前民政工作的薄弱環節不僅存在于民政業務工作之中,更多的存在于對民政事業發展起至關重要作用的領導保障、經費保障、設施保障、體制機制保障、法規政策保障等方面,業務工作的薄弱環節一般都是由于這些保障不到位造成的。正確認識薄弱環節,及時解決薄弱問題,是加快民政事業的發展的治本之策。

      一、主要的薄弱環節

      我們認為,當前民政工作主要有以下5個薄弱環節。

      (一)民政部門的地位與需發揮的作用不相適應。在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的大背景下,民政工作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無論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還是“生產發展、生活富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都與民政工作緊密相關。單就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來講,如果沒有社會救助體系的支撐,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沒有和諧社會和新農村建設的“基石”。而且民政工作在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維護社會穩定方面承擔了重要職能,也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黨委、政府、社會和群眾對民政事業寄予了厚望,也給予了高度重視。近年來,民政工作的地位雖然不斷提高,但這種提高是表面的、口頭上的提高,沒有很多實質性的提高。一般認為,地位的提高應該是說得起話,要協調能協調;干得了事,要資金有資金,要人員有人員。而民政工作現狀是要協調難協調,人員、資金沒有保障,這主要是因為民政部門的地位與需要發揮的作用存在較大差距。首先,民政工作最主要的職能是社會保障,而“社會保障”的帽子卻帶在勞動部門頭上。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互助、社會保險和優撫安置。社會保障體系的5大內容,民政部門有4項,勞動部門只有1項,但由于勞動部門有社會保障這塊“招牌”,以致社會普遍認為民政工作主要是社會救助,是勞動部門社會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民政部門的職責與名稱極不相符,從而引起社會認知的錯位。其次,中央分管民政工作是副,各級政府分管民政工作是副省長,從政府領導層面上講,就是弱勢領導。近幾年部里召開的會議基本沒有國務院領導到場講話,更沒有政治局棠委出席。現在,各級政府需要落實的工作太多,都很重要。“工作重不重要,就看出席的領導”,很多民政工作本來應該是政府牽頭的,卻變成了民政部門一家的工作,這樣上行下效,民政工作就變成了下級民政部門落實上級民政部門的工作,而不是下級政府落實上級民政部門的工作,導致民政部門在牽頭協調時,缺乏黨委、政府強有力的支持,部門協調難以到位,特別是無法爭取配套資金和機構編制。再次,有些民政工作職責職能不很明確,部門職能交叉。如基層組織建設,本是民政牽頭,但事實上,在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中,人大、組織、紀委、農辦等部門都在爭著管事,而那些部門在組織和協調中比民政的權威都顯得大,這樣,民政部門在基層組織建設中的牽頭作用日漸削弱。又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教育部門對貧困學生實行的“兩免一補”政策,只是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一個方面,但事實上,黨委、政府對教育救助的重視程度遠遠高于對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重視。因此,民政工作的地位與應發揮的作用不相適應,影響了民政事業的發展。

      (二)民政資金總量與服務對象的需求不相適應。從全國來講,“十五”期間民政經費支出占中央財政的1。89%,湖南2%左右。但從救助的對象來講,湖南一年救助和支助的對象達600萬人以上,占全省總人口的近10%,也就是說,只安排了2%左右的錢,解決了近10%的人的困難,這種資金比例與服務對象比例的巨大反差,直接帶來的后果就是民政事業發展遠遠不能滿足服務對象特別是民政對象的需求。湖南城市低保月補差66元,落后全國平均水平;農村特困戶救助人均8.2元,基本起不到解困作用;農村低保還沒有全面鋪開,已開展了的救助標準也較低,這些都是由于民政資金嚴重不足造成的,制約了民政事業的發展和民政職能作用的進一步發揮。

      (三)現有工作條件與擔負的職責任務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人員編制緊缺。近幾年,民政工作增加了多項任務,而相對應的機構編制沒有增加。如我廳低保處成立之初,只負責城市低保工作,編制4人,而近幾年新增了農村低保、農村特困戶救助、城市大病醫療救助、農村大病醫療救助、五保供養、敬老院建設等多項任務,以及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大量的協調工作,工作量增加幾倍,服務對象擴大幾倍,而人員編制一直沒有增加。我省大部分市州民政局行政編制不到30人,卻要承擔大大小小60多項工作任務,導致有的工作只能應付了事,區縣民政部門連應付都應付不過來。鄉鎮基層民政機構人員編制更少,事實上在鄉鎮落實的民政工作有近10項,而人員編制最多的也就2—3人,半數以上只有1個人,個別還沒有專人,只有兼職干部,民政工作在鄉鎮實在難以落實到位。

      二是工作經費緊缺。一方面,原有工作經費就少得可憐;另一方面,新增的工作一般沒有安排經費。有的地方為了開展好工作就只能變相的使用其它經費,甚至挪用專項資金;有的干脆不開會、不協調、不指導,任其發展,以致有的民政工作在基層發展很不平衡,落實得也不好。三是設施設備普遍缺乏。以我省為例,目前我省民政福利服務基礎設施建設比較滯后,數量不夠,整體水平不高。如現有鄉鎮敬老院僅能集中供養4萬多人,而全省有五保供養對象45萬多人,集中供養率大大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全省現有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老年公寓)89所,床位8986張,而城市孤寡老人和孤殘兒童有近30萬人,遠不能滿足這些人入住的需要;現有光榮院150所,入住3514人,而全省有入住要求且符合條件的對象達1.9萬人;還有11個市州沒有流浪兒童救助保護中心,6個縣應設而沒有設立救助管理站。工作手段落后也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有的縣(市)沒有必需的交通工具,更無救災用車。如婁底市婁星區民政局,只有兩輛超期服役的普通桑塔納,救災期間還不敢開到災區,只能臨時租車。還有的縣級民政局的業務部門、鄉鎮民政所沒有配備電腦,已有的還滿足不了需要。許多基礎信息和數據如低保、地名、婚登、優撫等都要從社區(村)、鄉鎮(街道)、縣逐級錄入匯總,如果基層沒有這些設備,造成信息錄入渠道不暢,影響辦事效率和數據的準確性。由于工作條件與職責任務不相適應,導致基層有的工作做不好,想做好的也沒辦法做好。

      (四)體制機制與工作要求不相適應。近幾年,民政部門提出構建“大民政”格局,并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取得了好的效果。但這種體制機制的實際運行效果與工作要求相距甚遠,還局限于“小民政”的范疇。一方面,絕大多數民政工作還是民政部門在獨立承擔,政府在其中的主導、協調、保障、推動作用不明顯。另一方面,部門配合力度不大,民政部門責權利不統一。突出表現是民政主管的資金民政做不了主,民政資金的分配非財政部門同意不可,有的甚至由財政部門拿分配方案。民政部門由資金的使用管理部門變成了監督部門,管事的不管錢,責權利嚴重錯位,直接影響了資金的及時到位和使用效益。如部里規定救災資金省里要在5天內下撥到市州、市州在5天內下撥到縣(市),但事實上經過各級財政部門后,在規定時間內根本到不了位。還有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村務公開、社區建設這一塊,涉及多個部門,民政部門自己的工作都做得好,但其它部門的工作就不好調控,缺乏制約措施,這樣一旦有些部門的工作做得不好,影響了整體工作的推進,受批評的還是民政部門。

      (五)民政法律法規與依法行政不相適應。民政工作執法任務重,雖然近年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但相對于依法行政來講,民政部門的法律法規建設仍然滯后。

      一是層級較低。民政部門的執法依據只有少數幾個是人大頒布的法律,絕大多數是國務院和民政部頒布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權威性和影響力較弱。

      二是硬性規定較少。民政部門對違法行為很少有可操作的硬性處罰規定,法律法規約束力不強。

      三是立法空白點多。如去年以來開展的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市、縣工作開展在先,中央、省的政策出臺在后,各地都是在沒有統一政策的情況下摸索前行,難免出現政策疏漏,待上級政策出臺了,又可能出現上下不協調的問題,勢必給基層工作造成被動。又如慈善事業,是社會救助的有益補充,應該由政府主導且大力推動。但到目前為止,沒有一部涉及慈善的專門法律法規,勢必造成慈善機構設置、資金使用管理不規范,影響慈善事業的發展。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兩個主要執法依據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非營利性的界定、基層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民間組織享受的優惠政策以及政府對民間組織的培育扶持等方面缺乏明確規定,重程序性、輕實體性,可操作性不強。目前,兩個條例與國家出臺的一些法律法規如《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在某些方面存在著不一致的問題。同時,救災救濟、退役士兵安置、雙擁優撫等政策法規都還不完善,需要政府自上而下進一步健全、規范。

      二、解決的建議措施

      上述5點是我們認為在客觀上影響民政事業發展的主要薄弱環節,這些薄弱環節的不利影響遠遠大于民政業務工作本身,必須切實加以解決。為此,提出以下4點建議和措施。

      (一)明確民政事業發展方向,爭取黨委政府進一步重視。關于民政事業的發展方向,應定位于“小政府,大社會”。“小政府”就是講民政工作必須立足于為民政對象服務,代表政府切實做好為民政對象服務的各項工作,這是民政部門的根本任務。為民政對象服務的工作不能大力提倡社會化、市場化。在至少10年左右的時間內,為民政對象服務不是市場調節和社會參與能起很大作用的,還是必須堅持政府的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大社會”,就是講民政工作中服務民政對象以外的工作,應該逐步推向社會,走社會化道路,民政部門主要在政策引導、協調和宏觀調控上下功夫,而不要過多的給予項目、資金扶持和部門干預,給予其充分的市場化、社會化的自由生存空間。另外,民政部門不能包攬太多的事情,對一些職能交叉、部門爭權,而對民政部門又無關痛癢的工作,可逐步簡政讓權。特別是新增民政工作任務必須慎之又慎,在民政工作已太多太雜的形勢下,已不宜再新增民政工作,否則,民政部門最終會成為“不管部”,即“什么也管不了的部門”。

      鑒于這樣一個定位,民政事業的發展必須爭取黨委、政府進一步重視,體制上應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而不是“政府主導”。黨委領導,就是民政工作必須有一名黨委棠委分管,這樣協調才有力度,落實才能到位。政府負責,就是政府要有一名常務副職領導分管民政,民政工作所需經費特別是為民政對象服務所需經費,政府應足額承擔,重要工作應由政府牽頭協調,為民政對象服務的工作落實得好不好,效果好不好,政府應負起責任,為民政職能的充分發揮提供支持和保障。只有這樣,才能逐步改變民政工作要協調難協調,要錢用沒錢用的困境,民政工作才能實現由“弱勢民政”向“強勢民政”的轉變。

      (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逐步理順管理體制。

      一是要提高財政支出比例。民政工作做得好不好,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落實得好不好,關鍵靠資金投入,這是民政工作的基礎。有了錢,民政工作就好辦,沒有錢,民政工作就難辦,這個問題在中西部地區尤為突出。目前,民政服務的對象占總人口的近10%,而投入不到2%,這也是有的民政工作難以再上新臺階的癥結所在。因此,對民政資金的投入,要建立民政資金自然增長機制,要像教育、科技等經費的投入一樣,有一個比例標準,在近兩年內,財政投入民政資金的比例應該提高到5%以上,再逐年有所增加。

      二是要從根本上理順民政資金管理體制。按照責權利統一的原則,民政資金應該由民政部門安排使用,有關部門只負有監管的職能,而不應插手民政資金分配使用,這一點不理順,特別是到了市、縣民政部門,民政工作將走入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進”也“進”不得,因為對資金沒有分配使用權,工作做不好;“退”也“退”不了,工作做不好,受社會和公眾的指責。今后民政資金的下撥應由民政牽頭,財政只能起到監管作用。

      三是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中央財政下撥資金時就應明確資金的0.5%—1%可用于補充工作經費的不足,這樣基層工作才有余地,才有條件,才可避免挪用、截留民政資金的問題。

      (三)加強基層民政力量,改善工作條件。

      一是要增加人員編制。省、市、縣、鄉各級民政部門都要適當增加干部編制,以我廳機關為例,平均1個人管一項工作,到了市一級,平均一個人要管2項工作,到了縣一級平均1個人管3—4項工作,到了鄉鎮一級1個人管9—10項工作,甚至沒有專人來做民政工作。對此,需要研究解決人手緊缺的問題,特別是今后凡新增民政工作任務,必須先解決機構編制,才能開展工作,否則,民政干部的承受能力會達到極限,最終要出問題。在解決鄉鎮一級民政工作力量方面,要緊緊抓住稅費改革中鄉鎮機構改革的契機,配好機構和人員,否則,一旦失去這次機會,基層民政工作將難以翻身。目前,我省在益陽市開展了鄉鎮機構改革試點,調整后的96個鄉鎮(街道)全部統一設置“民政與勞動保障辦公室”,3萬人以下的.鄉鎮(街道)配備1—2名干部,3—6萬人配備2—3人,6萬人以上配備3—5人,較好地解決了鄉鎮民政工作力量不足和機構不穩定的問題,我們準備爭取在全省進行推廣,從根本上解決全省鄉鎮民政工作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是要分期分批為基層民政機構配備必要的設施。“十一五”期間,部里應考慮安排專項資金分期分批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貧困縣(市)民政局解決車輛、電腦等必要工作設施,為基層開展好工作創造條件,這也有利于民政工作在基層得到更好的落實。

      三是要加強各級特別是基層民政干部的培訓。要從上到下,分批組織各級民政干部進行培訓,充分利用民政部門自己的培訓資源優勢,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活動,提高民政干部的素質和能力。同時,要關心干部的成長和待遇,努力建設一支具有較高素質、較強能力、比較穩定的民政干部隊伍。

      四是要樹立并大張旗鼓宣傳民政干部典型。能在全國樹立起來的典型不多,民政系統樹立了“為民模范”周國知這個典型,非常感人,對民政系統干部起到了很大的教育作用,但宣傳的連續性和力度不夠。樹立一個典型不容易,讓社會永遠記住一個典型更不容易。因此,要借第十二次全國民政會議召開的契機,建立對民政典型的長效宣傳機制,以此擴大民政工作影響。

      (四)加強民政法規建設,強化依法行政。一方面,要加快民政立法,填補立法空白區,抓緊制定救災、社會救助、慈善、區劃地名管理等法律法規,同時抓緊修訂一些不適應民政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一方面,部里在提請出臺法律法規時應注意提高法律法規的層級,盡量以人大的名義出臺法律,一般也應由國務院出臺法規,提高民政法規的權威和影響。要注重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對民政執法應明確強硬的處罰措施。同時,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探索建立民政綜合執法機制,對內對外開展執法監督,形成依法推進民政工作的良好氛圍。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哪些 篇3

      民政是為民之政,長期以來在保障民生、服務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人民群眾中積累了較好的形象和口碑。近年來,民政工作從幕后走向前臺,引發社會聚集和輿論關注。對此,各級民政部門和廣大民政干部要高度警覺、警醒,務必要深刻認識并積極適應不斷變化發展的新情況、新環境、新形勢。

      1 全球化強化了政治性

      民政工作擔負著保障人民群眾生存權、政治權、經濟權和社會權利等重要使命,關系千家萬戶的基本生活,關系民心向背、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在全球一體化進程不斷加快的時代背景下,公民的幸福指數、滿意指數,直接體現一地、一國的軟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民政工作搞得好,民政對象評價高,人民群眾口口相傳,勢必給黨和政府加分。各級民政部門和民政干部只有用全球化的視角,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做好民政工作的重大政治意義,勇于擔當,才能防止黨和政府的形象在民政領域受損。

      2 網絡信息化提高了敏感性

      民政服務對象大多是困難群眾,無論是城鄉低保對象、五保對象,還是“三無”人員、流浪乞討人員或孤兒,都是處境最可憐、最邊緣的弱者,最讓人憐憫、最引人關注。在民生幸福成為人們衡量社會進步的最高價值尺度的情況下,人們評判一地、一國的文明程度,不是看富人階層的財富積累有多少,而看困難群體的生存保障水平怎么樣,這是人們觀照“社會短板”和政府良心的一面鏡子。倘若民政工作出了問題,困難群體的底線權益受到傷害,最容易引發人們的同情心。在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有“麥克風”,容易引起網絡問責,產生不良后果。各級民政部門和民政干部只有警鐘長鳴,恪盡職守,扎實做好工作,盡心服務好民政對象,才能從根本上防止輿情危機的發生。

      3 公共服務均等化凸顯了脆弱性

      推進城鄉一體化,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既是消除城鄉差距、促進城鄉共同繁榮的客觀需要,也是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改革發展成果、共建和諧社會的迫切需求。當前,面對眾多的農村民政對象,基層民政部門要實現民政公共服務城鄉同標、一視同仁,既需要解決資金投入問題,也需要彌補基礎設施建設歷史欠賬,還需要克服普遍人員緊缺、隊伍老化與民政公共服務規范化、標準化、人性化要求不相適應等諸多困難。一方面,受財力約束和不良政績導向驅使,有些地方政府對民政事業的配套投入和增量投入不到位,對民政工作、民政部門、民政干部重視不夠,民政行業沉淀積累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另一方面,地方民政部門對上爭取的項目、資金支付十分有限,不足以維持正常工作運轉,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門不得不拆東墻補西墻,一旦某項工作出現問題,往往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暴露出一連患 的嚴重問題,形成惡性循環。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民政干部應積極建言,爭取各級黨委、政府深刻認識民政行業突出問題的嚴重性、危害性,并切實加以解決。

      4 工業化、城鎮化加重了責任性

      工業化應該是各行各業生產經營方式的規范化、專業化、社會化、集約化,而不單是工業區、工業企業的擴張;城鎮化應該是基于客觀規律和經濟社會發展進步自然而然的人口集聚及生產要素集中,而不單是農民搬遷進城。一個時期以來,不少地方推進低水平的工業化、城鎮化,城市非理性“攤大餅”,大量農民因失地失業不得不向城鎮遷居,不得不進城務工,有些農民雖進了城鎮、進了企業,但其思想觀念、勞動技能和年齡體力不足以支持自我謀生,隨時都可能成為朝不保夕的困難群體。因此,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民政干部面臨的服務對象越來越多,任務越來越重,履責壓力越來越大。必須主動適應發展形勢,及時擴展民政服務,盡心盡力地保障和改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各類困難群體的生計。

      5 全媒體時代增加了透明性

      在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等傳統媒體和互聯網、手機、移動多媒體等新媒體共存融合的全媒體時代,媒體的市場化、產業化和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天然法則,導致了媒體競爭日趨白熱化,促使媒體必須把自身的生命力、競爭力、吸引力建立在職業立場的人民性、新聞報道的真實性、輿論監督的尖銳性和信息傳播的時效性上,以求在滿足公眾需求、維護公共權益、建立社會公信的基礎上實現生存發展。與此同時,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極大張揚,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日益強烈,對政府公務人員及政府工作的監督越來越嚴,對黨務政務公開的要求越來越高。當媒體的生存本能遇到公眾的民主監督訴求,包括民政部門在內的各級黨政機關必將受到全天候、全方位、全視域的輿論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陽光也是最好的維生素。”各級民政部門和民政干部都要學會在嚴格的內外監督下工作,以充分的透明度獲取群眾的信任。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哪些 篇4

      存在的問題:

      一是全州經濟總量小、貧困人口多、自有財力的不足直接影響著對民政事業的更多投入和對民生保障水平的快速提升,一些民政基礎設施建設仍然滯后、欠賬仍然較多,與民政事業發展的需要和人民群眾的期待差距還很大。

      二是民政業務基礎工作還存在不少薄弱環節,管理體制機制還不夠完善,制度化、規范化管理水平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三是部分地區在實施民政項目過程中仍存在部門之間協調不力、目標任務不明確、執行政策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嚴謹、工作程序不規范、質量監管不嚴格等問題。

      四是部分民政干部不注重學習和研究政策,工作主動性不夠,創新意識不強,憑經驗辦事情,甚至違規操作的現象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大力推進民生政策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主動承擔責任,及時籌措和落實社會救助相關配套資金,下大力氣抓好城鄉低保制度的規范管理,通過強化責任落實、動態管理、督查評估和資金監管,實現城鄉低保救助制度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斷完善民政資金和物資籌集、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等管理辦法,規范資金審批、撥付程序,推進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進一步提高民政資金和物資的使用效益和公開透明度,建立民政資金物資信息披露制度,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款物管理使用的全過程,確保工程質量安全、項目資金安全和干部個人安全,確保各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二是不斷加大民生基礎設施建設力度。爭取將危房改造、社會福利體系建設、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防災減災體系建設、民族殯儀館建設五大項民政基礎設施納入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的總盤子,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做到建管并重,確保項目建得起,管得實,用得好,努力建設經得起時間檢驗的精品工程和優質工程。

      三是努力提升社會管理水平。著力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社區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社會組織建設、社會專項事務管理與服務,繼續加強地名、婚姻、殯葬管理服務,落實老齡、孤兒等特殊群體保障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孤兒救助管理的實施意見和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等專項社會事務工作,繼續扎實推進雙擁共建工作。

      四是努力提高民政隊伍的整體素質。重視學習提高、制度建設、風氣營造,堅持從機關抓起,從嚴治隊,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和工作作風。

      民政工作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哪些 篇5

      一、當前民政行政執法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思想認識不夠到位,缺乏良好的執法環境。長期以來,民政部門在人們心目中一直是專做賑災募捐、救孤助殘、扶貧幫困、優撫安置、生活保障等善事的社會福利部門,而不是什么執法部門,甚至有一部分從事民政工作的同志也認為民政工作不用執法。由于思想認識上存在著誤區,造成了實際工作中常常出現重政策、輕法律,重審批、輕監管,重服務、輕管理,重說理、輕處罰等偏差。此外,受傳統喪葬祭祀習俗和封建迷信思想的影響,使殯葬執法遇到了許多困擾;受雙重管理體制影響而形成的官辦色彩濃厚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現狀,也給民政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帶來了較大的阻力。

      (二)執法依據剛性不強,缺乏過硬的執法手段。民政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很多,但是有相當一部分涉及執法和處罰的條款,要么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過分強調聯合執法,沒有確定民政部門的執法主體地位和獨立處罰權。由于執法依據偏軟,加上行政執法人員沒有統一著裝,外在形象上無任何標志,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主要是靠口頭說明、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執法活動缺乏權威性和易識別性,造成執法手段弱化,很多執法行為得不到切實保障。

      (三)法制機構建設滯后,缺乏應有的執法力量。目前,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大多數沒有設立法制機構,國家民政部也是去年10月才剛剛成立政策法規司,許多基層民政部門不僅沒有法制機構,甚至連專職法制工作人員都沒有。由于法制工作人員少,機構不健全,專門的執法隊伍尚未建立,無法統一規范行政監管、執法監察、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各項行政行為,難以及時有效地開展法制宣傳、法律咨詢、立法調研、執法培訓、檢查考核等日常民政法制工作,極大地制約了民政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與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執法任務很不相適應。

      (四)裝備經費保障不力,缺乏必要的執法條件。外出執法辦案離不了車輛、電話、對講機等交通通信裝備和照相、攝像、錄音等調查取證設備;日常法制宣傳、執法培訓、立法調研、法律咨詢,召開論證會、聽證會,開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也需要行政開支。由于民政部門行政執法經費一直未納入地方政府的財政預算,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執法裝(設)備不能及時配備,執法辦案所需費用無法例行開支,行政執法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五)執法人員素質不高,缺乏有效的執法監督。近年來,各級民政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加強普法宣傳和執法培訓,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日益增強,依法辦事能力不斷提高。但與當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還有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有的同志對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對開展民政執法有畏難情緒,擔心處罰不當會惹麻煩;有的同志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嚴格執法而得罪人,對各種違法違規現象視而不見;有的同志對民政法律法規及相關執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實際執法過程中往往重實體、輕程序,甚至出現執法依據適用不當和程序違法等問題。日常執法檢查和案卷評查沒有形成制度,執法監察工作尚未有效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有待于進一步向基層延伸。

      二、對進一步加強民政行政執法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民政法制機構。民政法制機構在規劃、組織、協調民政法制工作,開展民政行政執法、立法調研、普法宣傳、執法培訓、執法監督、行政救濟等方面負有重要職責。各級民政部門要結合下一步市、縣級地方政府落實“大部制”機構改革,主動協調,爭取編制,加強民政法制機構建設。各省市和縣區級民政機關均應設立政策法規處和法制科,并分別成立民政執法監察支隊和大隊,納入直屬事業單位管理,按照國務院關于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要求,統一行使民政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執法監察職能,受理和處理民政相關案件舉報投訴,查處各類違反民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即使在一時無法增加人員編制的情況下,也要努力克服困難,從工作實際出發,理順內部人員編制結構,充分利用現有空余編制,調整配備專職法制工作人員,成立專門的執法隊伍。

      (二)完善政策法規體系。要高度重視民政立法工作,把民政立法與民政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民政工作改革的重大決策結合起來,按照推進重點、突破難點、科學安排的原則,積極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門加強立法調研,編制切實可行的民政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認真做好民政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草案起草工作。由于法律法規的制(修)訂程序繁瑣、周期較長,民政部門不能消極等待,無所作為,而應緊密聯系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積極為黨委、政府當好參謀,適時制定出臺規范性文件,確保各項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各級民政部門在起草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時,應明確規定民政機關的執法主體地位和獨立處罰權,避免過分強調聯合執法帶來的相互推諉、職責不清、難以協調等弊端,樹立和維護民政行政執法機關的權威性。通過發揮立法工作職能,不斷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一方面為拓展民政工作領域、創新民政工作體制掃除法律障礙;另一方面把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民政工作機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確定,為推動民政事業的科學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促進民政工作權限法定化、職責明確化、程序公開化、行為規范化。

      (三)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民政執法人員的素質高低,不僅影響到行政執法的效果,而且直接關系到政府的社會形象和群眾的切身利益。要不斷加大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培訓的力度,通過開展公務員學法用法、法制宣傳月、法律知識考試等活動,深入開展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民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意識;定期舉辦民政法律講座和執法實務培訓,組織民政執法人員系統地學習民政各專業法律法規,熟悉掌握執法辦案程序,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和執法水平。要努力適應當前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新形勢,教育和引導民政執法人員牢固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不斷深化對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認識,自覺肩負起執法為民的神圣使命。

      (四)強化內部監督管理。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管理規定》、《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內部管理和執法監督制度,統一規范民政行政執法行為。切實把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和行政執法檢查納入經常化、制度化軌道,逐步完善上下銜接、內外結合的行政執法考核機制和監督體系。在接受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的業務監督、紀檢監察部門的專門監督、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以及群眾和社會輿論監督的同時,進一步落實民政系統內部的層級監督,建立自上而下的民政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制度和執法質量檢查考評機制。平時,上級民政部門對下級民政部門行政執法工作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每年年底結合業務工作目標考評,集中組織開展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

      (五)落實經費物資保障。《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明確規定,市縣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要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要主動加強與各級政府的財政部門的溝通聯系,盡快協調解決民政執法專項經費問題。在目前執法經費尚未納入財政預算的情況下,要爭取通過內部調劑籌措資金,解決部分急需執法裝(設)備的購置費用。為加強民政執法隊伍管理,增強民政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易識別性,促進民政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統一制定全國民政行政執法標志,用于車輛等執法裝(設)備的明顯標示,并參照城管、勞動監察等政府職能部門行政執法服裝的樣式和標準,統一民政行政執法人員的著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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