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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合伙關系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關系與合伙關系的區別和聯系
日期:2023-02-27 23:20:59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關系與合伙關系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與合伙關系主觀上合意內容不同。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且該勞動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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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勞動關系與合伙關系主觀上合意內容不同。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并且該勞動成為用人單位業務活動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支付報酬而形成的管理與被管理的經濟社會關系。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陸系以合伙人的身份進入被告處任店長,可見雙方之間并無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在主觀意思表示層面,從雙方約定內容可知,雙方意在合作“共贏”,而非令小陸單純地為咖啡店“打工”。雙方約定中關于業務分紅的約定可明顯推出這樣的`判斷。一方面,小陸認為的“勞動”的性質,實為其對雙方基于合伙約定所形成的合伙關系這所付出的勞動,這種勞動包含了勞動提供者本身的直接利益,而非簡單對咖啡屋所付出的勞動;另一方面,可將該合意的“勞動”理解為小陸對合伙關系的一種出資形式,以“經營管理勞動”出資換取分紅和報酬;最后,該合意的“勞動”也是作為合伙人履行合伙之“共同勞動、共同經營”的合伙義務與責任的一種承擔形式,其根本動因是促成合伙經營目的之實現。

      二、勞動關系與合伙關系客觀上是否體現支配關系不同。

      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中明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本案中,雙方之間并未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首先,在基于合伙關系中,合伙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未形成從屬性的管理關系。從客觀實際工作情況可看出,盡管小陸在小周投資的咖啡屋擔任店長,但小陸作息時間并不固定,小陸自行安排作息時間的行為,表明咖啡屋對其亦不進行管理,雙方之間未形成人身依附和支配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能力是對等和平等的。因此,本案中的小陸與咖啡屋之間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對于小陸基于勞動關系提起的所有訴訟請求,最終法院均沒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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