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動物防疫承諾書
麥積區畜牧獸醫局:
養殖場就做好動物防疫工作作如下承諾:
一、全面執行國家對動物疫病控制的各項法律法規,完善動物防疫條件,自覺做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工作。
二、動物防疫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要符合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對現有的的養殖場(養殖小區)布局和功能區建設不符要求的地方,將進行改造和完善,力爭在 天內完成,達到國家要求。具有滿足工作需要的專職獸醫技術人員。
三、按照免疫方案和程序要求,規范操作,確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等應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免疫質量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標準。
四、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三個健全”:即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防疫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防疫消毒制度;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加強防疫設施設備日常維護,保證規模養殖場日常防疫管理到位。
五、按要求建立養殖檔案,做到生產記錄、投入品記錄、消毒記錄、免疫記錄、診療記錄、監測記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記錄等內容規范詳實,并將檔案材料保存兩年以上。
六、按要求執行消毒制度。生產區每周消毒一次;定期對飼養工具、圈舍、道路、環境進行消毒;定期向場區門口、生產區、消毒池內投放消毒劑,保持其有效藥物濃度,并保證定期對消毒藥物進行輪換。
七、按《獸藥管理條例》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范飼料、獸藥使用,保證不使用瘦肉精等國家明令禁止的藥物和添加物,認真執行休藥期。
八、配合當地縣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依法定期開展動物疫病監測、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和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并積極主動接受畜禽血液、組織等樣品采集工作。
九、按要求履行引入動物報批報檢制度,保證出售畜禽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報動物產地檢疫,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場。
十、動物交易按要求做到:
(一)保證在固定的交易場地完成。
(二)保證動物經營運輸人員以及運載動物的工具不進入生產區動物圈舍,不與動物直接接觸。
(三)保證凡進入交易場地沒有銷售完的動物不能立即投入原飼養圈舍飼養,應先投入隔離場或隔離圈舍觀察,14天后無異常情況方可入圈。
(四)保證在畜禽出欄后,按規定程序和標準對全場或對空舍的單元、飼養用具等進行全方位的徹底清洗和消毒。
十一、按要求對疫苗進行保存和使用,并做好疫苗領取、使用記錄。保證不轉借或買賣縣級獸醫主管部門統一提供的疫苗和標識。
十二、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時,按要求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做好疫情處理工作,保證不擅自處理。
十三、保證不出售、不丟棄、不食用病死畜禽。
十四、發生疫情時,自覺接受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配合有關部門疫情處置工作。
十五、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所的監督指導下,按規定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十六、保證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活動。 十七、保證履行國家其他動物防疫有關規定。
若違反以上承諾,造成疫情發生,將接受縣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相關機構處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動物養殖場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隆興鎮養殖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承諾書
按照《動物防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場(小區)自愿履行動物防疫義務,做出如下承諾:
一、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和畜禽養殖代碼。
二、做到“四個健全”
1. 健全動物防疫組織,明確責任人,簽訂責任狀;
2.健全引入動物報告、動物疫病報告、病死動物生物安全處理、出售(調運)動物申報檢疫和動物
防疫消毒等制度;
2.
3.
1.
2.
3.
4.
1.
2.
3.
4. 健全動物防疫設施設備,保證正常運轉; 健全養殖檔案及動物防疫活動記錄,內容規范詳實。 引入動物入場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發現動物群體發病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飼養動物出現死亡時,立即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出售或調運動物前,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保證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和標準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和當地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免疫內容,做保證引入動物在混群前隔離一個潛伏期以上; 保證按規定、程序和標準開展動物防疫消毒工作; 保證對病死動物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按規程實施生物安全處理。 三、做到“四個報告” 四、做到“四個確保” 好免疫和驅蟲工作,佩帶畜禽標識;
五、履行省外引入動物報批報驗制度,按規定引入動物。
六、聘請有資格的人員實施動物疫病的診療,按規定開展診療活動。
七、聘用無人畜共患傳染病人員從事飼養、防疫、診療等活動。
八、嚴格執行畜禽養殖備案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嚴格落實動物標識、免疫檔案、養殖檔案管
理制度,建立疫病可追溯體系,對所有記錄均保存兩年以上。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動物防疫活動有關的資料;接受當地動物疫病控制中心和畜產品安全檢測機構的監測、檢測。
九、對存在的缺陷問題自愿接受監督部門公開曝光。
十、履行國家其他防疫有關規定。
十一、如未兌現上述承諾,愿接受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處理處罰。
養殖場(養殖小區)(簽章)
承諾人:
二0一二年 月 日
領 條
今領到隆興鎮農業服務中心疫苗:豬瘟 頭份,豬w 頭份,仔豬副傷寒 頭份、
頭份,保證按照規定劑量和方法及時進行免疫。
此據
領取人:
2012年 月 日
養殖場動物防疫承諾書
為了貫徹《動物防疫法》落實國家對動物實行強制免疫制度,有效地控制動物疫病的發生和傳播,現承諾,本養殖場的生豬按照動物防疫操作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其免疫抗體要達到規定的標準,并搞好動物環保,消毒滅源工作,我場不發生重大動物疫情。
承諾人:
年 月 日
養殖場(戶)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承諾書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本單位將積極配合市畜牧獸醫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養殖場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我鎮畜牧業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并鄭重承諾如下:
1、保證積極配合本區域畜牧獸醫中心站要求做好各項免疫工作。確保牲畜口蹄疫等重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率100%,耳標佩戴率100%。
2、實行調出畜禽報檢制度。在出欄畜禽前向當地畜牧獸醫中心站申報檢疫和“瘦肉精”監測,取得相關證明后才出售、調運。
3、實行調入畜禽審批制度和調入畜禽隔離制度。本單位在調入畜禽前向市畜牧獸醫局申報,經核實調出地無疫后方調運。調入后向所在地畜牧獸醫中心站報告,經檢疫人員查證驗物,隔離觀察1周后再行入圈。
4、出現病死畜禽及時焚燒深埋,決不隨意拋棄。
5、決不在飼料、獸藥等投入品中添加“瘦肉精”、“蘇丹紅”、“三聚氫氨”等違禁物品,如有誘導使用、兜售上述違禁物品的單位(個人)一定及時舉報。
6、建立健全養殖檔案(包括出入欄記錄、牲畜標識使用情況記錄表、飼料采購記錄、生產流水日報表、診療記錄、免疫記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記錄、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試驗記錄、藥物添加劑及限用添加劑使用記錄、獸藥及疫苗采購記錄、獸藥使用記錄),檔案內容保證逐項填寫完整,記錄真實準確。
本單位嚴格履行以上承諾,如有違反,甘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自覺接受處罰。
承 諾 單 位:
地址:
法人(簽字):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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