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國人民銀行
令
第25號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業經國務院同意,現予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 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 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 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 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 建、擁有并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并 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 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 30 年。
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七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 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規章、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住房 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價格、能源、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 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并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許經營協議訂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 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等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并且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 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條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 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準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 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
(七)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處置方式;
(十)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 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 財政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術路線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資方式、融資規模、資金成本,所提供公共 服務的質量效率,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等; (二)相關領域市場發育程度,市場主體建設運營能力狀況 和參與意愿;(三)用戶付費項目公眾支付意愿和能力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提出部門依托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 八條規定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 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 審查意見。 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 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并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 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當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
第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 同制定投融資方案。 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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