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代表大會例會制度
一、例會的職責
旗黨代表大會(例會)是全旗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責如下:
1、聽取和審議旗委工作報告;
2、聽取和審議旗紀委工作報告;
3、聽取和審議旗委關于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報告;
4、審議和決定旗委提出的涉及全旗三個文明建設的中長期發展戰略、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
5、對全旗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作出決議;
6、對全旗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7、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和代表會議的代表;
8、審查代表資格;
9、審議通過要求全旗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保證貫徹執行旗委主張的決議;修改或撤銷本級黨代表大會和旗委已作出的決議、決定中不妥或錯誤的部分;
10、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的安排,聽取和審議旗委棠委個人述職述廉報告,對旗委、旗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組織代表對旗委直屬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并推薦產生旗處級領導干部后備人選;
11、聽取和審議旗委提請通過的其它重要問題。
二、例會的召開
1、黨代表大會例會由本屆大會例會主席團主持;
2、黨代表大會例會在任期內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舉行;
3、黨代表大會例會一般在旗委全委會或旗委棠委會總結全年工作后,旗人大、旗政協例會前召開;
4、黨代表大會例會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到會方能舉行;
5、黨代表大會例會屆中確因工作需要增補代表,采用無記名投票、等額選舉產生,也可以探索按選舉小區選舉產生黨代表;
6、黨代表大會例會列席會議人員由旗委提出;
7、黨代表大會例會的召開由旗委全委會討論決定;
8、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旗委全委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旗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旗委全委會閉會期間,旗委棠委會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旗委全委會的決議,領導全面工作。
三、議題的確定
1、黨代表大會例會召開前,以代表團為單位,組織代表開展活動,征求黨代表對本年度旗委工作的意見、建議以及對下年度全旗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工作思路的意見和建議;
2、黨代表大會例會議題一般應在會議開幕前10天由縣委、代表團或十名以上代表聯名提出,代表團和代表聯名提出的議題,報旗委黨代表聯絡辦公室匯總后提交旗委;
3、議題由旗委棠委會討論確定。其中,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或三個以上代表團同時提出的提案,必須列為會議的正式議題。
四、例會的程序
1、召開旗委棠委會。⑴聽取和審議例會籌備工作情況報告和代表資格審查報告;⑵聽取和審議旗委工作報告、旗紀委工作報告、大會議題報告和旗委關于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報告,提出例會主要議程、具體日程和組織領導機構等;⑶提出主席團成員、秘書長和各代表團正副團長建議名單;
(4)根據鎮(科)級領導班子建設需要,提名推薦正科級后備干部人選建議名單。
2、召開例會預備會議。⑴報告例會籌備工作情況;(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3)通過例會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名單;(4)通過例會主要議程;(5)討論確定提交大會審議的議題。
3、召開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大會副秘書長和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4、舉行例會開幕式。⑴宣布大會開幕,奏《國歌》;⑵旗委書記作旗委工作報告;⑶旗紀委書記作旗紀委工作報告;⑷大會議題書面報告;⑸旗委關于選拔任用干部工作情況報告。
5、召開代表團會議。審議開幕式上的四個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向大會秘書處報告審議情況。
6、召開主席團第二次會議。聽取大會副秘書長匯報各代表團審議四個報告的情況,通過決議草案。
7、舉行大會閉幕式。⑴通過大會決議;⑵根據需要,組織代表對旗委直屬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評議和測評,推薦產生旗處級領導干部后備人選;⑶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的安排,聽取和審議旗委棠委個人述職報告,對旗委、旗紀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評議和測評;(4)旗委領導致閉幕詞。
五、例會的表決方式
1、代表大會例會決定重要問題時,要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表決以超過應到會代表的半數贊成為通過;
2、表決應根據不同內容,分別采取下列表決方式:
(1)涉及全旗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黨的建設等方面重大決策的,進行舉手表決;
(2)涉及選舉和測評、評議的,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3)涉及其他問題的,進行舉手表決。
六、例會決議的實施
1、例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由旗委組織實施,并向下次例會報告執行情況。例會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原則上不得更
改,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由旗委決定,并及時向代表通報,說明情況;
2、凡屬重要決議應形成書面文件,發至旗委職能部門和全體代表,通報同級政府機關,也可視具體內容向基層黨組織、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通報;
3、各黨委要結合實際抓好例會決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4、旗委黨聯辦要及時對例會精神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定期交流會辦。
七、例會的紀律
1、黨代表不能無故缺席會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者,應向旗委請假,并以書面形式報旗委黨聯辦;
2、黨代表必須遵守會議紀律和有關規定;
3、會議期間,黨代表若要求在會上發言,必須事先向會議主持人報告,由主持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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