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核病防治規章制度800字
你知道結核病防治的規章制度都有哪些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推薦了800字結核病防治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結核病防治規章制度800字范文一(一)防保科結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
1、每天將放射科、病房、檢驗科等部門的結核病人報告卡信息收集、整理,剔除重卡,登記在《醫院肺結核可疑者及肺結核病人登記本》內,并當天錄入疫情網絡系統。
2、將當天的可疑肺結核病人轉診到市結核病防治所,并做好宣教工作。對10天尚未到位的可疑肺結核病人,由醫院進行追蹤。
3、每年組織1-2次對有關醫生進行的結核病轉診工作專業培訓。
4、協調、檢查放射科、病房、門診、檢驗科等部門的可疑肺結核病人報告工作。
5、每年2次協助市結核病防治所做好肺結核病人漏報率調查、痰檢質控抽查工作。
6、按照醫院有關規定,在肺結核病人、轉診檢查中,發現漏報病人,每例處罰責任人100元。
7、將市疾控中心下發的轉診費(報病費)下發至有關醫師。
8、協助市結核病防治所做好其他結核病防治工作。
(二)內科結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門診發現可疑肺結核病人或確診病人應及時登記在門診日志上,并注明傳染病報告標識。
2、填寫"三聯轉診單",一聯交病人(轉結核病防治所檢查確診),二聯、三聯和傳染病報告卡報防保科,由防保科網絡直報。
3、在住院病人中發現的肺結核病人,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報告防保科。
4、電話通知結防所。由結防所派人送3個痰標本盒,并詳細交待病人咳痰的方法、時間(過夜痰、清晨痰、即咳痰),第2天上午由病人家屬送結防所檢驗,痰檢結果由結防所電話報告病房醫生。根據痰檢結果,由病房醫師開醫囑使用抗結核藥物。病人出院時,病房醫師開具肺結核病人"三聯轉診單",一聯交病人到結防所繼續治療、管理,二聯、三聯交防保科。
5、按照醫院肺結核病人管理有關規定,漏報1例或者漏轉1例肺結核病人,處罰責任醫師100元。
6、按照有關規定,每轉診1例肺結核病人,給予轉診醫師一定獎勵,由疾控中心下發,每季度兌現1次。
(三)放射科結核病防治工作制度
1、在日常胸部X線透視和胸部X拍片工作中,發現胸部有異常陰影的肺結核病人或可疑肺結核病人,在結核病人登記上詳細登記。
2、已發現胸部有異常陰影的肺結核病人或可疑肺結核病人,電話通知防保科,并督促檢查病人回診治醫生處,防止結核病人流失。
3、放射科醫生可開具肺結核病人"三聯轉診單",一聯交病人告知病人到結防所復檢,二聯、三聯與填寫的傳染病報告卡一起交防保科,由防保科網上直報。
4、按照結核病管理要求,在檢查中發現漏報或漏轉診肺結核病人,根據醫院規定,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5、按有關規定,每轉診1例肺結核病人,給予轉診醫師一定獎勵,由疾控中心下發,每季度兌現1次。
結核病防治規章制度800字范文二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染與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必須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三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所在地區結核病防治業務的歸口管理。
第四條結核病防治工作應以農村為重點,加強對傳染源的發現、治療和化療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有計劃的卡介苗接種制度。
第六條對在結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章機構
第七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市(地)、縣衛生行政部門設省、市(地)、縣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指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承擔結核病防治機構的職責。
第八條衛生部結核病控制中心與分中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擬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組織全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綜合評價;
(四)負責組織擬定國家結核病防治技術標準、規范。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的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四)開展結核病防治技術的推廣工作。
第十條其他結核病防治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結核病防治規劃的實施;
(二)與防疫機構合作共同開展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
(三)負責本地區結核病監測,以及結核病疫情的統計、分析和預測工作;
(四)負責落實本地區結核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化療管理工作;
(五)對特定人群進行預防性結核病體檢;
(六)對肺結核病高發地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或普查;
(七)開展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工作;
(八)培訓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加強結核病防治技術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質量。
第十二條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受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業務上受上一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指導。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結核病防治網絡的組織建設,并充分利用現有的醫療預防保健網,積極參與結核病的防治。
企業的醫療防治科室和人員,在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下,負責所在地區和單位結核病病人的發現、登記、報告、化療管理以及結核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結核病專科醫院和其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結核病人的住院治療,并按規定進行疫情報告和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預防接種
第十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卡介苗接種工作規劃、目標,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都有義務按規定承擔所在地區、單位或指定區域的卡介苗接種任務。
第十七條卡介苗接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技術培訓,經縣級以上結核病防治機構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接種工作。
第十八條卡介苗接種必須按計劃免疫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卡介苗接種情況應當及時填入統一發放的計劃免疫接種證和預防接種卡片。
第二十條卡介苗接種發生差錯事故和發生嚴重異常反應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搶救和治療,并如實報告當地縣級衛生防疫機構,不得延誤或隱瞞不報。
第二十一條卡介苗的訂購計劃供應由結核病防治機構和衛生防疫機構共同制訂,由省級防疫機構統一訂貨。
負責實施卡介苗接種的機構,應將卡介苗接種率及接種質量考核情況,定期書面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并抄送同級衛生防疫機構以及結核病防治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結核病防治規章制度800字范文三第一條為預防、控制結核病的傳染和流行,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結核病的預防、診斷、治療和有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結核病防治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歸口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和結核病防治機構的建設,制定結核病防治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核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定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作為歸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將必要的結核病防治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安排。
第七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抗結核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將抗結核藥品納入處方用藥管理。
第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應將符合條件的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歸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結核病防治機構負責結核病人確診、登記、報告、治療、轉診和管理工作,對結核病進行監測、統計、分析和預測,掌握疫情動態,開展有關結核病防治的技術指導、人員培訓、科學研究、健康教育以及預防性肺結核病體檢。結核病防治機構對未愈出院的肺結核病人,實施全程督導化療或全程管理化療。
第十條結核病歸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負責登記、診治需住院治療的肺結核病人,并在肺結核病人出院24小時內提出向結核病防治機構轉診的報告。
第十一條城鎮街道、鄉村衛生組織發現可疑肺結核病人,應進行登記、報告、轉診;受結核病防治機構的委托,實施對肺結核病人的化療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肺結核病歸口治療原則。肺結核病人由結核病防治機構或歸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其他醫療機構發現肺結核病人應予登記并及時轉診,不得延誤;但對危、急、重癥肺結核病人應立即搶救,待無生命危險時再及時轉診。
第十三條實行有計劃的預防接種制度。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地區的卡介苗接種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卡介苗接種人員應參加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才能從事接種工作。
第十五條各接種點對卡介苗接種發生的差錯事故或異常反應,應立即采取搶救、治療措施,并上報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控制機構。
第十六條結核病防治機構對卡介苗接種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檢,并將抽檢情況上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結核病防治機構。
第十七條下列從業人員患有傳染性肺結核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直接從事服務工作:
(一)食品、藥品、化妝品的從業人員;
(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的從業人員;
(三)學校、托幼單位的從業人員;
(四)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從業人員。結核病防治機構檢查發現上述從業人員患有傳染性肺結核病的,應向當地衛生部門報告,并通知患者所在單位。
第十八條下列人員應進行預防性肺結核病體檢:
(一)參軍、入學及新參加工作的人員;
(二)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從業人員;
(三)接觸粉塵等有害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
(四)肺結核病人的家屬及其密切接觸者;
(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九條結核病防治機構、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肺結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等進行消毒或衛生處理。
第二十條對從事結核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的人員,有關單位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肺結核病暴發流行時,責任疫情報告人應主動報告疫情。暴發流行點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結核病防治機構的集體檢查和流行病學調查,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的蔓延。
第二十二條對在預防、控制結核病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結核病防治機構和歸口管理定點醫療機構以外的其他醫療機構,除急救外診治肺結核病人;
(二)第十七條所列從業人員的工作單位,不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預防性肺結核病體檢的,或者準許、縱容未治愈的傳染性肺結核病患者直接從事服務工作的;(三)結核病防治機構、醫療機構對肺結核病人的排泄物或痰液等未進行消毒或衛生處理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卡介苗接種發生差錯事故瞞報或遲報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結核病疫情的;
(三)延誤肺結核病人轉診的;
(四)對就診的肺結核病人,未按規定實施全程督導化療或全程管理化療的。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結核病防治機構:指承擔結核病防治工作的結核病防治所(院)或疾病控制機構內設的結核病防治科(室)。結核病歸口管理:指對肺結核病例的發現、報告、轉診、登記、治療等環節實行統一的管理。全程督導化療:指治療全過程中肺結核病人每次用藥都在醫務人員直接觀察下進行。全程管理化療:指治療全過程中采取定期門診取藥、家庭訪視、尿液監測、家庭督導的辦法。
第二十七條動物結核病的監督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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