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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于病假工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對于病假工資的規定是
日期:2023-02-14 17:17:26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勞動法對于病假工資的規定  很多的員工在請病假的時候都會想要知道自己的工資情況,這些在勞動法里都是有規定的。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的病假工資規定,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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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的員工在請病假的時候都會想要知道自己的工資情況,這些在勞動法里都是有規定的。下面是百分網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的病假工資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勞動法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四、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1、根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

      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法病假辭退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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