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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認知誤區與注意事項有哪些呢 試用期的認知誤區與注意事項有哪些區別
日期:2023-02-22 08:02:58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互联网
試用期的認知誤區與注意事項有哪些  很多大學生,畢業后好不容易找到了工作,卻發現自己還得先被“試用”。所以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試用期的認知誤區與注意事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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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大學生,畢業后好不容易找到了工作,卻發現自己還得先被“試用”。所以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講講試用期的認知誤區與注意事項有哪些,一起來看看吧。

      試用期的認知誤區與注意事項

      Q1:試用期,公司說多久就是多久?

      No!試用期長短主要取決于勞動合同的期限:

      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

      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試用期≤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年或無固定期限合同,試用期≤6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成立!

      Q2:試用期不合格,可以無限制延長試用期?

      No!試用期在勞動合同上已確定,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

      如果在試用期內被調整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如因調換部門,雙方協商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Q3:離職后再吃“回頭草”,還要再經歷一次試用期嗎?

      No!從A公司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A公司,哪怕從事的是不同的崗位,企業也不能再設立試用期。但如果入職的是集團下的不同公司,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即使他們是關聯公司,新單位仍然可以設立試用期。但要注意,關聯公司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注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Q4:試用期轉正只憑單位一面之詞嗎?

      No!單位解除試用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有三個要素:

      1、首先單位要明確自己的錄用條件是合法有效的,諸如員工未如實在入職時提供婚姻狀況、懷孕與否,這并非合法的錄用條件;

      2、其次單位要證明自己的錄用條件已經讓員工在入職之時知曉,這些知曉要在員工在試用期時就達成;

      3、最后單位要證明員工哪些地方不符合錄用條件,這種證明必須有真憑實據,不能僅憑感覺。

      試用期的知識

      第一個關鍵詞:有長短

      (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不可濫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并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二個關鍵詞:有限制

      (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個關鍵詞:有保障

      (試用期工資和社保待遇有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試用期的知識

      試用期定多久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期限長短跟勞動合同簽訂的年限是對應的。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三個月、一年、三年;

      “不滿一年”、“不滿三年”不包含一年、三年。

      “六個月以上”包含六個月。

      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工資也不是可以隨意定的,有兩項規定限制了試用期工資的下限。

      1、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第二項不少HR可能會忽視,特別需要注意。

      社保繳納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關系建立起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也是在勞動合同期限里面的。

      現實中有不少企業對員工試用期內的社保存在不繳納的情況,這個其實風險較大!

      1、勞動者可以以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賠償;

      2、萬一發生工傷等特殊情況,未買社保的企業,需要企業自己買單;

      另目前各城市購房、買車、小孩上學、居住證.....等眾多政策與社保捆綁,試用期不交社保,招聘時就會處于劣勢,很被動!

      試用不符合辭退

      需要指出的是:試用期也不是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所以辭退試用期員工時需要注意:

      1、企業需要有針對該崗位員工轉正錄用的標準;

      2、企業需要提前告知,向試用員工明確過轉正錄用條件(注意留存證據);

      3、企業有相應的考核制度,且該員工的考核結果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

      4、在試用期內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在試用期內通知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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