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游證《政策與法規》考點:旅行社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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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經營一、旅行社的經營原則
(一)經營原則
(1)自愿原則
(2)平等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二、旅行社的經營規則
(一)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
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嚴禁超范圍經營。
根據《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超范圍經營包括:
1. 國內旅行社超范圍經營
(1) 國內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
(2) 國內旅行社一種較為隱蔽的超范圍經營
2. 國際旅行社超范圍經營
(1) 國際旅行社未經批準,經營出境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
例:僅有組織韓國旅游線路的旅行社組織了新、馬、泰三國游。
(2) 國際旅行社擅自經營我國政府尚未批準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的旅游業務。
3. 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超范圍經營活動。
例:旅行社擅自從事出國勞務、出國留學、出國訪問等非旅游活動。
(二)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游業務: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品牌和質量認證標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3)以承包、掛靠或變相承包、掛靠方式非法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
(4)與其他旅行社串通起來制定壟斷價格,損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5)以低于正常成本價的價格參與競銷。
(6)委托非旅行社單位或者個人代理或變相代理經營旅游業務。
(7)制造和散布有損其他旅行社的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假信息。
(8)為招徠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虛假的旅游服務信息。
(9)其他被國家旅游局認定為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
(三)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下列旅游項目
(1)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2)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的。
(3)含有淫穢、迷信、賭博內容的。
(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的。
導游證制度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從事導游活動,必須取得導游證。”——取得導游證是從事導游活動的前提
(一)申請領取導游證的條件和程序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方可持所訂立的勞動合同或者登記證明材料,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門申請領取導游證。”
在申請領取導游證方面,本條規定了兩個條件:
1.已經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的
2.已經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
申請領取導游證的前提必須是參加導游人員資格考試并合格,從而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在滿足這一前提條件下,可以申請領取導游證的人員又可分為兩類,即:
(1)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的人員。這類人員是指專職導游人員,是旅行社的雇員,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員工。
(2)取得導游人員資格證書,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的人員。這類人員可以是專職導游人員,也可以是非專職導游人員,但他們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員工,而是在導游服務公司登記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導游人員時,可以通過導游服務公司聘用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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