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當今社會上一些商家為了謀取利益,銷售一些假冒貼牌產品,殊不知在實施這些行為的同時,確處罰了刑法分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這一罪名。那么,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在刑法上是如何規定的呢?為您做如下解答。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
1、該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
如果行為人不知情,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必須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
經銷包括批發、零售、代銷等形式。對于犯罪嫌疑人實施銷售假冒注冊商標時是否明知的認定,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認定,只要能證明其知道或應當知道銷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認定為明知。
總之,從上訴分析可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這一違法行為除了要構成刑法上4要件外,還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元以上,如當事人因上訴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起訴的,建議當事人咨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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