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大會工作匯報
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村的實際情況,每半年召開一次村民會議,時間確定在年中和年底或次年年初。
二、在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的情況下,村民委員會應立即召開村民會議。
三、召開村民會議,出席會議的村民必須超過全體18 周歲以上村民的半數;如果是召開戶代表會議,那么出席會議的戶代表必須超過全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村民會議的決定,若是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 加的會議,其決定必須獲得參加會議的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通過,決定方能生效;若是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戶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其決定必須獲得參加會議的戶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決定方能生效。
五、村民代表會議是村中民主議事、民主決策的主要形 式,議題主要有四種:一是需會議審議的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上一次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的報告;二是需代表了解并做群眾工作按期完成的上級政府交辦的國家任務,如計劃生育、義務教育、征兵工作等;三是需代表討論、表決村內重大的自治事務,如村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四是村民提出的急需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其他“一事一議”等問題。
六、村民委員會召集并主持村民代表會議,議題應當在3日前通知村民代表,廣泛征求村民意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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