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的相關信息
導語:應屆畢業生培訓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2016年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大家備考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有所幫助!
一、考試介紹
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集中考查法定的管理流程和管理標準,以合規為主,通過管理資質測試人員應掌握主要的監管規定和監管要求。
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考試題型均為選擇題,考試題量均為120題。
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滿分均為100分;達到60分及60分以上的考試測試成績,視為合格成績。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成績有效期3年。
二、測試時間
根據《證券從業資格考試2016年考試報名公告》得知,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2016年全年考試時間表已經公布,全年共分11次考試,各批次的考試時間具體安排如下:
證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2016年全年報名時間表
項目考試時間考試科目報名時間考試地點證券高管資質測試2月25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2月1日至19日北京等3月17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3月1日至14日4月21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4月1日至15日5月26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公司合規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5月9日至20日6月16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6月1日至13日7月21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7月4日至15日8月18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8月1日至12日9月22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8月29日至9月12日10月20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9月26日至10月14日11月17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測試11月1日至13日12月8日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11月25日至12月5日
【注:考試計劃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如有變動,以當期公告為準。】
三、測試性質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證券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通過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因此,通過資質測試是評級高管任職的必要條件。
四、測試范圍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與證券評級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自律規則。
五、測試方式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采取筆試的方式,題型為選擇題,共120題,滿分為100分。測試時間為120分鐘。
六、測試合格標準及成績有效期
筆試成績達到60分及60分以上視為測試合格。測試合格的,測試成績有效期為三年。
七、測試的主要內容
證券評級業務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有關內容如有修訂,以修訂版為準):
(一)綜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 2013年12月28日最新修訂,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種類;掌握公司股東權利的內容;熟悉公司法人財產權概念;掌握關于公司經營原則的規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掌握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的規定;熟悉關于禁止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召集和主持制度的規定;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職權;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性質和地位;熟悉關于股份公司重大資產買賣和對外擔保的規定;熟悉關于股份公司累計投票制的規定;掌握關于股份公司董事會組成、任期和職權的規定;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職權范圍;掌握關于禁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占有公司資金的規定;掌握股份公司監事會組成及監事任期的規定;掌握關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的規定;熟悉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熟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關系的界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1998年12月29日通過,2014年8月31日最新修訂,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發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則;掌握發行交易當事人的行為準則;掌握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為的規定;掌握關于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掌握關于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方式的規定;掌握有關人員持有或買賣股票的限制性規定;熟悉關于證券上市審核的規定;熟悉影響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掌握證券交易中有關內幕交易的規定;掌握證券交易中操縱市場行為的界定;掌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的措施和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及個人的配合義務;熟悉關于相關證券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規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關于證券犯罪的規定(1997年3月14日公布,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訂,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熟悉虛假出資罪的構成要件;熟悉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業許可證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偽造變造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罪的構成要件;掌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掌握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交易虛假信息、誘騙他人買賣證券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構成要件;掌握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熟悉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的原則;了解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的形式;熟悉合同內容應包括的一般條款;了解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的方式;了解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熟悉借款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內容;熟悉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及義務;了解有關委托費用支付的規定;熟悉受托人、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熟悉有關解除委托合同的規定;熟悉有關委托合同終止的規定;熟悉居間人和委托人的義務。
5.《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通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熟悉擔保的方式;熟悉擔保合同的性質;掌握成為保證人的資格條件;熟悉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掌握保證擔保的范圍;掌握抵押財產的范圍;掌握抵押擔保的范圍;掌握質押擔保的范圍。
6.《企業債券管理條例》(1993年8月2日發布,2011年1月8日修訂,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企業債券的定義;熟悉企業債券的管理體制;熟悉企業債券的發行條件、發行章程;掌握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要求;了解相關法律責任。
7. 《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2014年9月21日發布)
了解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總體要求;了解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相關內容;熟悉地方政府舉債程序及信用評級制度相關要求;了解地方政府性債務的風險預警機制。
8.《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2013年12月27日發布)
了解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主要內容;了解優化投資回報機制的主要措施;熟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的主要方法;了解加強中小投資者教育的主要方式;熟悉投資者保護綜合體系的構成。
9.《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06年6月7日發布,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
熟悉關于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人員和情形的規定;掌握關于市場禁入人員在禁入期間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相關職務的規定;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不同年限禁入措施的情形;了解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單獨采取禁入措施或一并進行行政處理或移送公安機關、檢察院的規定;了解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免于采取禁入措施情形的規定。
(二)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
1.《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8月24日發布,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掌握中國證監會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關于對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實施業務許可的規定;掌握《辦法》規定的證券評級業務范圍;掌握證券評級業務應遵循的原則;掌握證券評級業務的監管部門和監管方式;掌握資信評級機構申請證券評級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掌握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負責證券評級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的條件;掌握證監會對證券評級業務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的主要依據和考慮的主要因素;掌握證券評級機構評級業務文件備案、公告的要求;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因與評級對象存在利害關系不得受托開展評級業務的情形;掌握證券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實施業務回避的情形;掌握證券評級機構按照本辦法要求應建立相關制度的規定,包括評級方法、質量控制制度、防火墻制度、合規檢查制度、評級委員會制度、復評制度、跟蹤評級制度、評級結果發布制度、評級結果準確性和穩定性檢驗制度、評級業務信息保密制度、業務檔案管理制度、培訓制度等;掌握關于評級項目組組長的業務資格和對項目組從事評級工作的有關規定;掌握在對評級報告有異議時,受評機構或受評證券發行人另行委托其他證券評級機構評級時對評級結果公告的有關規定;掌握對證券評級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兼職和投資的限制及其從業要求的有關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相關信息變更時的備案規定;掌握對證券評級業務許可證的管理規定;掌握關于證券評級機構對外提供融資和擔保的規定;掌握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年度報告及年度報告主要內容的規定;掌握中國證監會對證券評級機構進行現場或非現場檢查的規定;掌握關于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評級機構實施自律管理的規定;掌握證券評級機構違法、違規時的相關處罰規定。
2.《證券資信評級機構執業行為準則》(2012年3月19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熟悉評級方法、模型和程序的相關要求;掌握評級業務檔案資料的內容;掌握評級業務的主要程序;熟悉評級準備環節包括的具體步驟;掌握盡職調查的工作內容;掌握撰寫初評報告的程序;掌握評級委員會的工作要求;掌握評級結果存在異議時的處理辦法;熟悉終止評級的若干情形;掌握出具跟蹤評級報告的時間;熟悉證券評級機構各部門和相關人員保持獨立性的要求;熟悉建立證券評級業務利益沖突防范制度的規定;熟悉證券評級機構及其評級從業人員負有的保密義務;了解合規檢查報告的內容。
3.《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機構評級業務實施細則(試行)》(2015年1月6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評級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的相關要求;熟悉按照評級對象的不同類型和特征應分別收集的資料內容;了解首次評級時對評級對象現場考察與訪談的時限要求;掌握在盡職調查中評級機構及其股東、工作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規定;掌握撰寫評級報告的基本要求;熟悉評級報告的基本結構及關于評級分析的主要內容;掌握評級機構開展首次評級和跟蹤評級時完成評級報告初稿的時限要求;掌握評級報告審核、定稿等工作機制;熟悉評級對象影響前次評級結論的重大事項;熟悉評級機構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了解評級機構應披露的評級業務信息及相關要求;熟悉評級機構應披露的評級業務中實際及潛在的利益沖突的情形;熟悉評級機構應披露的可能對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了解中國證券業協會對評級機構開展自律檢查的相關要求。
4.《關于進一步明確債券評級信息披露規范的通知》(2015年1月16日發布)
掌握評級機構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及轉讓債券的跟蹤評級信息負有的披露義務及要求;掌握評級機構披露評級信息的時點要求及保密義務。
5.《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2015年1月15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公司債券的定義和發行方式;掌握公司債券發行決議的事項;掌握關于公司債券募集資金用途的規定;熟悉可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符合的資信狀況;熟悉證監會對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核準的程序和分期發行的規定;掌握關于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用評級的規定;熟悉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的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熟悉關于債券受托管理人職責和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熟悉關于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的規定。
6.《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5月6日發布,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熟悉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條件的一般規定;熟悉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掌握關于可轉債期限的規定;掌握關于可轉債評級的有關規定;掌握關于可轉債擔保事宜的有關規定;掌握資信評級機構及其業務人員對其出具文件署名和承擔相應責任的規定;掌握關于公開募集證券募集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信評級報告的規定。
7.《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試行規定》(2008年10月17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基本規定;熟悉可交換債券的期限、面值以及發行價格確定機制;掌握可交換債券可以轉換的期限要求、轉換價格以及轉換價格變動時的相關規定;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程序;掌握有關債券受托管理和債券持有人權益保護事項的規定;掌握可交換公司債券擔保合同事項。
8.《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2014年11月19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定義;熟悉證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熟悉基礎資產相關內容;熟悉原始權益人、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職責及義務;熟悉特定原始權益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了解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享有的權利;熟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信息披露;掌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督管理。
9.《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2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在上交所備案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應符合的條件;掌握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方式和單期投資者人數限制;了解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在上交所備案應提供的材料;掌握上交所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熟悉合格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或受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時的相關規定;掌握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轉讓方式;熟悉發行人、承銷商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熟悉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掌握發行人可采取的內外部增信措施。
10.《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辦法》(2012年5月23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在深交所備案的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應符合的條件;掌握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發行方式和單期投資者人數限制;了解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在深交所備案應提供的材料;掌握深交所對合格投資者的規定;熟悉合格投資者在首次認購或受讓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時的相關規定;掌握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轉讓方式;熟悉發行人、承銷商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熟悉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受托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掌握發行人可采取的內外部增信措施。
11.《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09年11月2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上交所公司債券發行人申請上市和交易的不同條件;掌握債券上市期間,發生可能導致債券信用等級出現重大變化應予第一時間公告的情況;掌握上交所關于定期跟蹤評級和重大事項跟蹤評級的規定;熟悉上交所有關債券上市、交易分類管理、分類標準調整、上市前信息披露的規定;掌握有關公司債券兌付公告、交易日臨時停牌、暫停及終止債券上市交易的情況。
12.《深圳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2年6月6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深交所公司債券發行人申請上市和交易的不同條件;掌握債券上市期間,發生可能導致債券信用等級出現重大變化應予公告的情況;掌握深交所關于定期跟蹤評級和重大事項跟蹤評級的規定;掌握有關債券付息、到期及不能按時付息時的公告提示;掌握深交所暫停及終止債券上市交易的情況;熟悉深交所有關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的規定。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1.《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范》(2006年11月21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1)信用評級主體規范
掌握《規范》的適用范圍;掌握信用、信用評級、信用等級、評級對象等術語及其定義;掌握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的進入和退出程序;掌握關于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執業要求的規定;掌握關于信用評級機構應建立評級業務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相關制度的規定;掌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員工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2)信用評級業務規范
掌握信用評級業務的基本原則;掌握關于信用評級小組及小組成員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評級信息的來源及質量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信用評級程序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信用等級符號及定義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信用評級報告的相關規定;掌握關于評級結果發布的相關規定。
(3)信用評級業務管理規范
掌握評級機構開展信用評級業務應遵循的準則和具體要求;掌握主管部門對評級業務的管理方式和具體管理措施。
2.《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作業管理的通知》(2008年3月11日發布)
掌握對于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現場訪談作業管理的要求;掌握對于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評級作業時間的要求;掌握對于債券發行人是否為集團企業的判定方式和對于信用評級機構報備材料的相關要求。
3.《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2008年4月9日發布,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了解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定義及發行方式;掌握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評級要求;熟悉對債務融資工具的自律監管措施。
4.《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自律指引》(2013年1月8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委托評級的類別和雙評級制度;掌握對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要求;熟悉信用評級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評級機構及人員不得參與相關評級業務的情形;掌握對信用評級業務的基本要求;熟悉對發行人委托評級、投資人委托評級、主動評級的特別要求;熟悉相關自律管理措施。
5.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關于非金融企業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資產支持票據、項目收益票據等業務指引
了解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集合票據、資產支持票據、項目收益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的定義;熟悉關于上述債務融資工具發行的主要規定;掌握對上述債務融資工具進行信用評級的特別規定。
6.《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5年4月27日發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掌握金融債券、金融機構法人的定義;熟悉金融債券的發行監管機構及發行原則;掌握政策性銀行發行申請條件;掌握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熟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的條件;熟悉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的文件內容;熟悉金融債券的發行方式;掌握金融債券發行中信用評級機構的職責和法律責任。
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2004年10月18日發布,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掌握本法規適用范圍;掌握有關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監管機構、發行和交易場所的規定;熟悉有關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和交易原則、還本付息的要求;掌握申請發行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條件;熟悉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余額管理和調整的規定;掌握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期限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方式和價格確定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發行期、發行時間的安排、本息支付方式;掌握募集資金用途的禁止性規定及本息兌付、違約公告的規定;熟悉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的交易和轉讓、發行人信息披露義務;熟悉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內容和豁免規定;掌握發行人需及時公告的情形;熟悉監管部門的'動態檢查內容、余額調整的懲罰性規定及發行資格暫停、禁止規定。
8.《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2004年6月17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商業銀行次級債定義;熟悉次級債發行方式、發行人、發行原則及監管機構;掌握商業銀行公開發行次級債券應具備的條件;掌握商業銀行以私募方式發行次級債券或募集次級定期債務應符合的條件;掌握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券申請文件中有關信用評級報告的規定;熟悉發行次級債的額度要求;掌握次級債發行的信用評級要求、發行方式;熟悉發行次級債的時間限制、監管報告要求;掌握私募發行的信用評級要求。
9.《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2005年4月20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本法規適用范圍;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的含義、性質和發行方式;熟悉資產支持證券的原則和涉及的機構;熟悉信托財產的定義;熟悉受托機構不得相互抵消的資產;熟悉資產支持證券的監管機構;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申請材料中有關信用評級報告的規定;掌握資產支持證券的增級方式;掌握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有關信用評級機構及其職責的規定;熟悉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方式;掌握資產支持證券定向發行免于信用評級的規定。
(四)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準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2008年1月2日發布)
掌握企業債券的定義;掌握公開發行企業債券應當符合的條件;掌握關于發行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途和關于發債利率水平的有關規定;掌握關于發行信用債、資產抵質押債券和第三方擔保債券的有關規定。
2.《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強化企業債券風險防范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年12月11日發布)
了解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企業債券發行主體根據其資產負債率情況細化風險防范措施、根據發債主體信用等級完善相應償債保障措施的具體要求;了解國家發展改革委規范企業債券發行主體擔保行為和規范信用評級的具體要求。
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發債過程中信用建設的通知》(2012年10月9日發布)
掌握審核企業發債申請時使用企業征信記錄的規定;熟悉對發債企業多方面征信采集的要求;熟悉主承銷商信用狀況對企業債券發行核準的參考意義;了解申請發債企業及保薦人綜合信用承諾制度;了解綜合信用承諾書的內容。
(五)中國保監會
1.《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指引》(2007年1月8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熟悉保險機構債券投資信用評級的主要原則、管理制度及基本流程;掌握信用評級的符號及涵義;掌握信用數據建立及存檔規定;掌握發債主體評級過程中應該考慮的事項;掌握償債評估包含的內容;掌握償債意愿評定過程中應該關注的事項;掌握保險機構對不同行業主體評級的應對措施;掌握一般工商企業和商業銀行的評級方法;掌握債項評級過程中應該關注的因素;掌握不同償債順序對債項級別的影響;掌握存在擔保時的債項級別的確立原則;掌握存在抵押、質押和信用保證等信用增級時信用評級應注意的事項;掌握保險機構投資企業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短期融資券應注意的事項;掌握評級報告包含的內容及要求;掌握評級分析過程中應該考慮的因素;掌握跟蹤評級報告有關要求。
2.《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2012年7月16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應符合的條件;熟悉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的種類及特定要求;掌握保險公司對各類債券的投資總額和投資余額的規定;熟悉對保險公司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的風險控制要求;掌握對于運用內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的相關規定;了解與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相關的監督管理規定。
3.《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使用外部信用評級監管的通知》(2013年7月31日發布)
熟悉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機構應滿足的條件;掌握評級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的內容;掌握中國保監會對評級機構跟蹤監測、定期檢驗的要求。
4.《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2012年10月12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了解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掌握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的金融產品的信用等級要求;掌握各金融產品的信用增級安排。
5.《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規定》(2012年10月23日發布,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債權投資計劃的涵義;掌握債權投資計劃的設立與發行;熟悉債權投資計劃信用增級的要求;熟悉債權投資計劃的管理;掌握債權投資計劃的信息披露;了解債權投資計劃的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6.《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2011年10月6日發布,2013年3月15日修訂,并于發布之日起施行)
掌握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應符合的條件;掌握對次級債提供擔保的相關規定;熟悉次級債的募集方式和募集金額限制;熟悉次級債募集資金的用途限制;熟悉次級債的管理、償還和信息披露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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