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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單休日工資計算方法公式 勞動法單休日工資計算方法規定
日期:2023-02-22 21:18:13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勞動法單休日工資計算方法  有很多的公司都是單休日,但是有很多的員工不知道單休日的一些勞動法規定。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勞動法單休日工資計算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單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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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很多的公司都是單休日,但是有很多的員工不知道單休日的一些勞動法規定。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勞動法單休日工資計算方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單休日工資的計算方法

      勞動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在這個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計薪日”兩個概念。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時間的計算,一些機構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但他們的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超過“制度工作日”規定的工作小時數即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這一概念是判斷加班的一個重要依據。

      制度工作日的計算扣除了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具體計算方法為: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為一年52周的雙休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月、年的工作日×每日的8小時

      “制度計薪日”即用于日工資的計算的月計薪天數,在工資發放的時候與許多考勤項目相關,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資,加班費計算,工作不足一個月時的工資計算等等,都與“制度計薪日”及日工資數相關。

      月計薪天數、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方法為: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節假日)。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公司實行單休是否違反勞動法

      我國的法定工作時間是每周44小時,每天8小時,用人單位可以加班,但是每周最少保證一天的休息時間。就是說,公司單休不違反法律規定,但是超出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支付加班費。每天8小時以外的加班時間,每小時工資是正常小時工資的1.5倍,周六日加班,每天的工資是正常日工資的2倍。

      加班日工資計算方法

      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拓展閱讀:勞動法中工資計算方法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折算

      依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加班工資計算

      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經濟補償計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四、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五、員工入職、離職年休假天數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二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符合上述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六、醫療期計算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七、病假工資計算

      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八、產假天數計算

      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九、生育津貼計算

      依據《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醫發〔2011〕334號第三條:參加本市生育保險的職工,因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假的,產假期間可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發。

      生育津貼即為產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十、二倍工資的時效計算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第二十八條:二倍工資適用時效的計算方法為:在勞動者主張二倍工資時,因未簽勞動合同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故時效可從其主張權利之日起向前計算一年,據此實際給付的二倍工資不超過十二個月,二倍工資按未訂立勞動合同所對應時間用人單位應當正常支付的工資為標準計算。

      十一、經濟補償金的個稅計算

      依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十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計算

      依據《關于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計算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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