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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建議的情形有 監察建議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23-02-22 06:15:09    编辑:网络投稿    来源:网络资源
監察建議的情形  監察建議書,大都針對日常監督和調查中發現的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嚴格不到位、不擔當不作為、不認真履行職責等問題。下面為大家帶來監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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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察建議書,大都針對日常監督和調查中發現的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嚴格不到位、不擔當不作為、不認真履行職責等問題。下面為大家帶來監察建議的情形,快來看看吧。

      監察建議是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提出的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議。在總結近年來行政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后的行政監察法增加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

      一是“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情形。問責處理是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手段。對有些違法違紀的行政監察對象在依法給予處分的同時,監察機關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有關單位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問責處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于被監察單位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新華網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在總結近年來行政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4日提請全國人大棠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

      一是“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情形。對此,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做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表示,問責處理是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手段。對有些違法違紀的行政監察對象在依法給予處分的同時,監察機關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有關單位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于被監察單位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

      新華網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在總結近年來行政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4日提請全國人大棠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

      一是“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情形。對此,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棠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做修正案草案說明時表示,問責處理是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手段。對有些違法違紀的行政監察對象在依法給予處分的同時,監察機關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有關單位依照《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馬馼表示,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于被監察單位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

      我國勞保監察制度中的不足及建議研究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觀念的更新,追求自身合法權益已經成為了廣大勞動人民的普遍訴求。在現在的社會中,存在著諸多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我國積極采取措施,從法律層面對勞動人民的合法權益進行規定。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不斷進步,我國的國情在不斷地變化發展當中,加之地域差異,國家頒布與施行的有關保障勞動權益的法律條文雖然存在這社會普遍性,但是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地域性問題造成的勞動權益糾紛。

      一、我國勞動監察制度的概述

      勞動監察制度指的是由國家法律授權的勞動監察機關和各級的工會按照法律對企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整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勞動監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隱患,從而減少事故、預防糾紛,使企事業單位能夠真正的貫徹勞動法,保證勞動法的實施。

      勞動監察制度是我國保證勞動法認真貫徹的重要制度,其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首先是勞動監察實行的原則是國家監察和群眾監察相結合,通過國家監察和群眾監察的方式,使勞動監察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其次是勞動監察權由國家勞動機關行使,而各級勞動行政機關就是勞動監察權行使的主體,在監察工作中,各級的工會代表要代表勞動者進行依法監督。第三就是我國勞動監察制度中對于各級勞動監察機關的職權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第四是對于勞動監察員的規定。最后一條內容是對勞動監察員的職業道德方面的規定,明確了監察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我國現行勞動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一)我國現行勞動保障法局限性

      我國現行的勞動保障法主要以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為主,此條例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涵蓋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一部分規定內容,還包含了我國中央以及各個地方的勞動監察部門制定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從總體上看,我國勞動監察法制特點明顯,從內容上看,勞動監察法制既結合了中央立法的內容,又包含了地方法規的規章和條例,內容龐雜。但是細究法制內容卻發現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條文多為原則性的規定,這非常不適用于我國目前的社會。目前我國社會正處于一個轉型期,所有的法律法規必須要牢牢適應時代特點才能發揮效應,但是原則性的條文并不能對法制監督起到實質性作用。其次就是勞動監察制度由于包含內容龐雜,但是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導致律法條文的總體地位不高,權威性較差,這對于法律實施來講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的原因,我國的勞動保障監察處罰工作主要由縣級以上的勞動監察部門來執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處罰權力有限,導致勞動監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二)我國現行勞動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國現行勞動保障法存在著不足,而造成這種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勞動保障法對于勞動監察的職能和原則的規定不明確。根據我國現行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條和第8條的規定,我國的勞動監察法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貫徹勞動法的情況予以監察,其目的是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在檢查過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則是合法性原則、公平正義性原則、便民和效率原則,還有就是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從法律規定來看,我國的勞動監察并沒有獨立的原則,實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則。從這方面來看,我國的勞動監察的職能和原則沒有從監察實際出發,而只是進行了泛泛的規定。

      其次,我國現行勞動保障法對于監察對象的規定存在這不合理現象,而且在監察活動中,檢查客體并不全面依據監察條例。在勞動監察中,對于監察對象的界定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等一些其他的組織機構。就這些對象而言,企業并不具備完全的法律概念。從這一點上來看,個體工商戶和企業存在著統一的立法依據,但是二者無論是在財力、還是物力上都存在著重大的差別,這種差異性是造成立法對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監管不力導致的監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國社會正在進行大規模的經濟建設,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經濟增長,而忽略了在經濟增長的同時去平衡群體間的利益。勞動者是社會最經濟利益的直接創造著,所以要保證他們的權益,但是地方政府的監管不力導致的結果就是勞動監察部門的不作為。這種不作為現象直接導致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損,而監察部門形同虛設,這對于完善我國勞動監察保證體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的建議

      (一)加強立法工作

      加強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國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所謂的加強立法工作,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補充和完善。目前我國社會經濟迅速發展,而社會環境也在處于不斷的變化當中,要完善法律法規,就要從我國現實的國情出發,制定符合社會現狀的法律法規條文。

      對于地區差異,各省市也要針對勞動保障法進行相應的補充條例的建立,以便應對當地的特殊現狀。為了加強立法工作,要做好兩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加強對原有法律條文的解讀,通過深層的解讀法律條文,了解到現有法律條文中的不足和缺陷,從而可以針對性的提出法律建設的方案和意見。其次就是要做好現實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讀,通過對比法律條文在案例解決過程中的適用程度,來評價法律條文的價值型,從而做好法律條文的修改和補充。總而言之,要加強立法工作,既要從現有法律出發,還要從社會實例著手,這樣才能加強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實用性,從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的適用性。

      (二)強化勞動保障意識

      強化勞動保障意識也是完善我國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意識的強化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強化勞動者的法律意識,使其認識到自身的法律權益,從而能夠在權益受損的時候第一時間訴諸法律尋求幫助。另一方面就是要強化執政者和監察部門的法律意識。法律實行的有效性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執行部門,執行部門的意識單薄,會直接導致法律執行效率的下降。所以從群眾入手,加強其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然后提高法律執行者的監察意識,雙管齊下,做好勞動保障意識的強化。

      (三)建立垂直管理體系

      為了完善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必須要建立完善的.管理體系。所以在監察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垂直管理體系的建設。垂直管理體系的突出優勢就是由上級監管下級,然后由下級監督上級的工作,也就是說垂直管理體系是一種雙向的良性監督。通過上級管理下級,可以提高下級的工作效率,而通過下級監督上級,可以保證上級工作的合理性與法律性。另外,垂直管理體系還有一個突出優勢就是可以省去許多的中間環節,這對于提高監察工作的效率具有積極意義。垂直管理體系的建設意義不僅在于可以提高監察工作的效率,更在于可以提高執法力度。垂直管理關系的建設避免了執法過程中橫向的干擾,也就是說在垂直管理體系之下,執法只需要受上級的限制,這樣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規避了橫向上的執法干擾,執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用會更加的明顯。

      (四)建立完善的合作機制

      要完善我國社會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不能靠單方面的努力,而要進行多方面的合作,所以要建立好完善的合作機制。在監察工作中,政府監察部門是主要執行者,所以在檢查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嚴格監察,在企事業單位中,復雜監察的監察員一方面要配合監察機構的監察工作,另一方面還要履行自己的職責,做好監察工作的盤點和匯報,對企事業單位貫徹勞動法的情況進行實時監管。除去政府監察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監察員,還要做好社會監察工作,社會監察的主要目的是讓社會機構或者是社會單位對相關機構的執法進行監督,通過這樣的監督方式,可以有效地改善相關機構的執法手段和方法,可以促進文明執法,科學執法的進行。所以說在現行社會制度下,建立完善的合作機制,無論是對執法機關還是平民百姓,都具有積極地意義。

      (五)增加勞動保障經費

      要做好勞動監察,使得我國的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更加完善,增加勞動保障經費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勞動監察工作需要必要的經費支持,但是由于過去法律法規規定的局限性,監察部門的重要性沒有顯現出來,相應的監察經費也就比較欠缺,由于監察經費的欠缺,有些必要的監察措施無法實施,這就導致監察效率低下,進而影響勞動保障。為了提高監察效率,增加必要的勞動保障經費投入,使得相關的機構可以充分的改善工作環境,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執法工作和監督工作的效率和力度,確保勞動保障制度在現世社會中的落實,這對于完善我國的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意義十分重大。

      四、結語

      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是法治社會必須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因為我國要建成文明和諧的現代化社會,就必須要保證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和完善勞動保障法監察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監察力度,保障勞動者利益,激發勞動者的勞動熱情,為我國經濟的增長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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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楊海峰。試論我國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J].全國商情(經濟理論研究),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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